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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次举报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黄维宝,专业律师,咨询热线13061329900可加黄律师微信好友,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法律硕士,持有企业合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