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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次举报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律师补充: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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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