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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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无人承认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次举报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律师补充:


  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判断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时,应重点考量该抛物行为是否具备“情节严重”情形。当行为人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只要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对此需要根据行为人所抛掷物品的数量、重量、危险程度、高度,物品坠落场所的人员、财物的现状以及行为的次数和所造成的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高空抛物罪的量刑幅度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高空抛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黄维宝,专业律师,咨询热线13061329900可加黄律师微信好友,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法律硕士,持有企业合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