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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次举报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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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