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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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上市公司不得发行优先股?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次举报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五)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法律依据】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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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