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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威胁手段下,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如何区分?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2次举报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强迫交易罪则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律师补充: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黄维宝,专业律师,咨询热线13061329900可加黄律师微信好友,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法律硕士,持有企业合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