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于2014年9月10月入职武汉某公司,担任加工主管。他分别在2014年9月10日和2017年9月10日,两次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将于2020年9月9日终止。结果在2020年9月7日,公司发来了通知书,表示合同终止后,不再与马某续签订新的合同。同日,马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接受通知书的补偿方案,对此公司没有答应。马某为此和公司诉诸公堂,此案历经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都认为,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合法,但需要给予马某经济补偿金。马某不服,向武汉高院申请再审。最终武汉高院判决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违法,需要向马某给予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是判决给予经济补偿,而武汉高院是判决经济赔偿。一个是补偿一个是赔偿,性质就不一样了。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那就叫补偿,如果是违法的那就是赔偿。而且赔偿的金额,也是补偿的2倍。劳动合同正常期满以后,公司不想签了,其实我们是可以索要补偿金的。
比如,你和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3年以后公司觉得你不行,等到合同自然终止以后,我们可以要求公司给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那么本案又什么是赔偿?个人和公司连续订立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只要马某提出,公司就必须要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并没有如此做,所以违背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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