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借名买房、损害赔偿、过错承担
案由:房屋产权归属纠纷
诉求:请求B兰腾让房屋、支付占用期间租金50000元并承担房屋损失费20000元。
案情:A美与B兰系姐妹关系。2011年,A美取得**市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并摇号选定了**市佳家南园26幢202室房屋(含车库1间,以下简称涉案房屋)。A美将该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私下转让给B兰并收取了5万元借名费,之后,B兰以A美名义支付了购房款、契税,领取房屋钥匙后并装修入住。2014年2月25日,涉案房屋登记到A美名下。
律师代理A美
维权结果:最终法院认为B兰借用A美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购房的行为无效,并判令B兰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给A美。B兰对房屋造成的损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为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对修复费用的具体数额,经评估为20220元,但考虑评估的修复价格是按照重置成新的标准估算,而涉案房屋装修已使用多年,该费用应当予以合理酌减,本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12000元。占用费损失计算期间应为2019年9月10日至2021年8月11日。 就租金标准,双方同意按每月1000元计算,故应认定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为23367元(1000÷30×701天)该损失系双方因借名购房行为无效产生的损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结合双方的过错认定如何承担。本案中,双方应当知道经济适用房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交易,但仍然采取规避法律的方式进行交易,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但在本次纠纷的产生过程中,仇玉美是丧失诚信的一方,应对损失的产生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仇玉兰赔偿租金损失7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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