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师网

武汉王芳律师,婚姻家庭律师,武汉合同纠纷,武汉知名债权,武汉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IP属地:湖北

王芳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2861839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名买的房归谁所有?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2日|分类:案例 |101人看过举报


关键词:借名买房、损害赔偿、过错承担

案由:房屋产权归属纠纷

诉求:请求B兰腾让房屋、支付占用期间租金50000并承担房屋损失费20000元。

案情:A美与B系姐妹关系。2011年,A取得**市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并摇号选定了**市佳家南园26202室房屋(含车库1间,以下简称涉案房屋)。A美将该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私下转让给B兰并收取了5万元借名费,之后,B兰以A美名义支付了购房款、契税,领取房屋钥匙后并装修入住。2014225日,涉案房屋登记到A美名下。

律师代理A

维权结果:最终法院认为B兰借用A美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购房的行为无并判令B兰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给AB对房屋造成损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为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对修复费用的具体数额,经评估为20220考虑评估的修复价格是按照重置成新的标准估算,而涉案房屋装修已使用多年,该费用应当予以合理酌减,本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12000元。占用费损失计算期间应为2019910日至2021811日。 就租金标准,双方同意按每月1000元计算,故应认定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为23367元(1000÷30×701天)该损失系双方因借名购房行为无效产生的损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结合双方的过错认定如何承担。本案中,双方应当知道经济适用房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交易,但仍然采取规避法律的方式进行交易,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但在本次纠纷的产生过程中仇玉美是丧失诚信的一方,应对损失的产生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仇玉兰赔偿租金损失7010元。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2861839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697592

  • 昨日访问量

    45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芳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