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共同共有、个人收入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诉求:请求法院支持同居期间主动递交工资收入的行为认定是共同生活支出不能要求返还,未做任何表示的则仍然是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案情:2020年3月份,李先生与杨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在李先生位于**市的小区房屋同居共同生活,李先生与杨女士同居期间没有约定生活的花销与支出费用。与杨女士同居后,李先生将自己的工资存折交给杨女士保管,杨芝晶从2020年4月份开始,领取李先生的每月退休工资收入来进行二人同居期间的生活花销。杨女士的每月退休工资收入未用于二人同居期间生活花销。李先生与杨女士同居期间,李先生两次住院,花费医疗费5000元,由李先生的工资支付。杨女士与李先生在附近的诊所看病打针治疗花费医药费700元。2020年8月份,李先生的儿子A向杨女士借款25000元,A已经偿还杨女士4000元借款,至今尚欠21000元。另有2020年3月份至2023年8月份,杨芝晶与代曙光同居期间,杨芝晶领取代曙光个人退休工资收入为76800元。另外李先生还给付杨女士18600元的打工收入。
律师代理杨女士
维权结果:法院认为李先生与杨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二人亦未约定同居期间财产为共同所有,对于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不能当然视为共有财产在分手时予以分割。二人未对同居期间生活的花销与支出费用作出专门约定,李先生将其工资卡和打工收入交给给杨女士保管,该行为实际是用其收入承担共同生活支出的意思表示;而杨女士并未作出此类意思表示,其收入应为个人财产。同居期间,一方经常会出于表达情感、感谢照料等原因,承担二人的花销或赠与对方一定的财产。李先生将收入交给杨女士,无证据证明其在同居期间提出杨芝晶承担自己生活花销,至分手后才提出要求杨芝晶返还其个人花销部分,与常理不符,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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