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彩礼、人情钱、赠与、风俗习惯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求:人情钱不应当具备彩礼性质,理应不予退还。
案情:甲与乙经人介绍相亲认识,2023年2月19日双方订立婚约,甲方父母给乙方见面礼100000元,给乙方家人人情钱共计30000元(乙方母亲及其父亲分别10000元、乙方表姐及其妹妹分别5000元)。见完面后,甲为乙购买衣服等花销共计花费7000元,衣服现由甲方保管。双方结束见面后,乙方经商议拒绝与甲方缔结婚姻,乙方自愿退还婚约见面礼100000元,但甲方要求退还所有费用即137000元。
律师代理乙
维权结果: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甲为与被告乙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被告见面礼100000元,该见面礼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范畴。甲未与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现已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故乙应当向甲返还上述见面礼。根据甲给付见面礼的数额,结合甲乙双方解除婚约的原因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返还甲见面礼85000元,故对甲要求返还见面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对甲方要求乙方返还人情钱、衣服钱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人情钱系甲方家人自愿给付乙方及其家人,因订婚风俗为表达感情所支付,属于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甲为乙购买的衣服亦属于赠与行为,且衣服均由甲保管,并未交付乙,故人情钱与衣服钱不予返还;经济损失亦不属于彩礼范畴,甲主张返还,于法无据,故对甲的该项请求,法院并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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