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共同共有、重大过错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求:婚内财产非双方意思处置追回后应当归于无过错方
案情:王A与陈B于2014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2年5月16日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B与案外人多人产生暧昧关系,为此累积转账300000元,其中包含“520”“521”“1314”元的转款金额。王A于 2022年3月8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以陈B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当处分与王A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案外人应当返还相应的财产。该案经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王A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陈B的赠与行为无效相关方应当进行返还。但双方在离婚时未明确对该返还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归属。于是陈B认为该赠与行为既然属于无效,就应当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代理王A
维权结果:最终法院认为,陈B与王A原系夫妻关系,陈B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案外人产生暧昧关系,并通过微信多次向对方转账包含“520”“521”“1314”元在内的款项共累计300000元,该大额款项的支出均为维系陈某冰与婚外女性之间的暧昧关系,且所有转账均隐瞒了妻子王A,陈B的该行为不但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有悖善良风俗,且系在伤害妻子王A情感的基础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陈B隐瞒妻子为维护与婚外女性之间的暧昧关系,肆意转账处分财产累计300000元的行为即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王A诉讼主张成功后某又要求与之分割,于法于情于理都属于不予分割的情形。且原告陈B的行为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存在重大过错等,应受法律的消极评价,其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违反国家法律,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利不具正当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不应对原告陈B的请求予以法律保护,不宜纳入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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