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经济补偿、经济性裁员、劳动关系解除
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诉求: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0元。
案情:任先生系天霸公司职工。2023年7月18日,天霸公司张贴《关于***公司歇业的公告》,以“因疫情影响和市场剧烈波动,导致公司严重亏损,已不能继续经营”为由,作出“公司歇业终止全员劳动关系”的决定。任先生于次日得知公告内容。此后,天霸公司全面停产停工,天霸公司发布上述公告前,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亦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天霸公司认为其不能经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并非违法终止与任先生的劳动关系,天霸公司因此拒绝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任先生支付补偿金。
律师代理任先生
维权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终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天霸公司以“因疫情影响和市场剧烈波动,导致公司严重亏损,已不能继续经营”为由终止全员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劳动关系,则天霸公司需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本案中天霸公司直接以张贴《关于***有限公司歇业的公告》的方式,向任先生宣布终止劳动关系。天霸公司主张本案系经济性裁员,则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但审理中天霸公司并未履行过上述程序。综上,天霸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亦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终止与任先生的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系违法终止与任先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