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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519人看过举报



如果不加区分、笼统地讨论“新业态”或“新业态劳动者”,会导致相关政策制定并没有聚焦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反而对现有的劳动用工体制产生冲击。目前各部委的指导意见,囊括了包括劳动合同制、外包、派遣等各类用工方式和从业者,并将劳动关系的调整手段全面适用于不同身份的劳动者,易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如前文所述,如果是平台自主用工或者平台承包方的各类灵活用工,由于其有名义雇主的存在,仍可以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如外包配送企业与骑手直接签订《承揽协议》,但骑手实际由配送企业进行劳动管理、接受指令发布、支付报酬等,则仍可以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因其利用网络平台提供劳动而有本质区别。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仍然是第三类众包骑手,其与网络平台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按照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劳动关系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交换,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直接劳动管理和指挥,劳动者通常不能自主决定是否提供劳动、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但在网络平台的劳动力使用过程中,有明显有别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点,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自主性”,即骑手可以自主确定是否接单,这赋予了从业者极大的自由;同时由“自主性”衍生出从业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呈现分散性、阶段性特点,即骑手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中止提供服务,而传统劳动关系具有明显的“继续性”特点,劳动者系持续提供劳动,这也为认定众包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增加了重重障碍。众包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唯一尚存的是“经济从属性”,即报酬分配完全由平台企业控制,且对很多众包骑手而言平台收入系自己生活的主要来源,甚至以此谋生。

我是武汉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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