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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频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否走了弯路?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243人看过举报



笔者认为,国家重视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无疑是正确的,指导意见中的一些内容也完全着眼于劳动者利益的维护。问题在于一些基础性问题是否已经取得共识。如什么是“新业态”,其内涵和外延是什么?新业态从业者和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其他关系?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护,已有的法律制度能否解决问题?如果不能解决问题,是否有新的思路和新的制度设计?

笔者认为,新业态属于政策性用语而非法律术语,短期内无法厘清其内涵和外延,并且新业态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众多用人单位和从业者的参与,新业态的之“新”不能从业态角度去考量,而应从对劳动关系影响、从业者具体身份去考量。比如以网络餐饮平台饿了么为例,饿了么一定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同时其将区域性的送餐业务外包给当地的一些配送企业,此为承揽或外包,配送企业再通过签署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务派遣、再次外包(其他单位)、与送餐员直接签署《承揽协议》等方式进行用工。此外,饿了么平台有一些自行注册的“众包骑手”,这些骑手自主接单并从平台结算劳动报酬,并无名义雇主和直接雇主的存在。以“新业态”视角审视,饿了么作为雇主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其他方式灵活用工,现有的劳动法可以作出有效调整,即使承接饿了么配送业务的劳务公司,其通过直雇、外包、派遣、非全日制、个人承揽进行用工,也有相关法律规范可循,并不需要特别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尽管也使用了集约式网络平台,但其与传统用工并无二致。真正有别于传统用工的其实是第三类众包骑手。

我是武汉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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