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如果按现有的法律制度去评价,众包骑手与平台之间很难成立劳动关系,这也是国务院常委会议提出“多种形式劳动关系”、人社部提出“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这一类新提法的原因。然而只是按照现有制度去评价,非劳动关系的众包骑手将无法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其无法进入劳动法保护的视野。
面对以众包骑手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者,其权益保障不足已经成为共识。那么问题的解决方案是什么?是利用现有制度“小修小补”,提一些多种形式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以尽可能将该类群体纳入或部分纳入劳动法体系当中来,还是再造劳动关系的基础概念,重新厘清劳动关系的识别标准和不同类型。之于前者,由于没有冲击既有的劳动关系制度,所耗费的精力较小,但弊端也十分明显,很多管制手段只能是“隔靴搔痒”,如规定新业态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并非劳动关系,劳动监察部门有执法权吗?如果执法,平台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会败诉吗?再如政策规定要购买职业伤害保险?平台企业拒绝购买或者将成本转嫁给从业者怎么办?国家能直接立法平台企业应当购买职业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吗?显然,小修小补式的、试图将劳动法的部分制度(如最低工资等)直接向“新业态从业者”进行“扩军”,不仅阻力极大而且没有法律依据可循,而就部分问题直接立法又会导致与现有法律规定的冲突。
笔者认为,新业态最终挑战的是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维持现状还是与时俱进?在全球非典型就业越来越普遍的当下,无论是劳动法基础理论还是法律制度设计都必须迎难而上。考虑到新业态劳动者的人身隶属性明显减弱,劳动关系应当更多从经济从属性角度论证,拓宽劳动关系的范围。
我是武汉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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