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律师:金额大,如何突破情节严重认定?
家属第一次来律所,手里攥着起诉书,问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律师,金额这么大,是不是肯定要重判了?”每次听到这个问题,我都会先让对方把起诉书放下,然后认认真真讲一句话:洗钱罪这个罪名,“情节严重”这四个字,从来没有和金额自动捆绑过。你看到的那个数字,只是一个起点,不是终点。
这个观念,很多同行心里清楚,但落到具体案子里怎么打,才是真正分出高下的地方。洗钱案办下来,我最大的体会是:突破“情节严重”的认定,靠的不是对法条的炫技,而是对案件细节的拆解能力——你能不能在卷宗里找到别人一眼扫过去就放过的漏洞,能不能把一个看似封死的法律评价撕开一条缝,然后一寸一寸把它掰大。
一、数额从来不是唯一的尺子,但你得先找对尺子?
实务中有一个不太好但广泛存在的习惯:遇到洗钱案,先看金额,金额够大,就直接往“情节严重”上贴。这种惯性思维有多普遍呢?说一个我经手的案子——涉案金额超过两千万元,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办案机关全程以“情节严重”作为基本定调。但卷宗翻完之后我发现,这笔钱的流转方式出奇地简单:几乎全是同一账户几笔过账,时间跨度很短,没有多层嵌套,没有任何技术化、职业化的漂白手段。
换句话说,金额确实吓人,但行为的危害性,和司法解释真正想打击的那种深度洗钱行为之间,有着肉眼可见的落差。庭审时我做的核心工作就一件:帮法官把“数额”和“情节”这两根柱子拆开,让他看见,大额不等于严重,严重需要更多的支撑。
司法解释其实说得很清楚,“情节严重”是一个综合判断,除了数额,还要看洗钱次数、是否形成职业化运作、是否导致上游犯罪无法查处、是否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等。这些并列要件之间,是叠加的关系,不是满足一个就算数。辩方要做的,就是把那些“没满足”的要件一个一个拎出来,摆在法官面前,问他一句:这些东西都没有,光凭一个数字,您觉得够吗?
二、案例一:5355万的案子,“情节严重”真的铁板一块吗??
光讲道理不够扎实,我拿一个陕西高院公布的真实案例来拆解。
这个案的被告人叫李某聪,上游是一个非法集资的盘子,行某等人非法募集了大量资金,李某聪用他名下的空壳公司账户,两次帮忙划转了5355万元。法院最终认定洗钱罪成立,且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书里写到一个关键细节:李某聪的账户总流水高达8.8亿元,法院据此认定他是以提供“公转私”支付结算为业,属于职业化操作。
案子判了,但每次复盘都觉得,如果当时坐在辩护席上,有几张牌是一定要打到底的。
第一张牌,是把8.8亿和5355万在法律上切开。法院认定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支撑点,就是那个8.8亿的总流水,听起来确实像一个地下钱庄的体量。但仔细看,这8.8亿里绝大部分并不是本案上游犯罪的非法集资所得,而是其他公司正常的结算业务往来。司法解释评价“情节严重”,着眼点是洗钱行为本身的规模、手法和危害,不是把当事人一辈子合法和违法掺在一起的流水全端上来凑数。辩方要做的,就是把5355万从8.8亿里干干净净地剥离出来,告诉法官:您要评价的是这5355万是怎么转的,不是他这辈子总共过了多少钱。
第二张牌,是获利。李某聪两次划转5355万,总共只收了10万出头的手续费。这个数字放在5355万面前,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说明什么?说明他的动机里没有吃赃分赃的贪婪成分,更像是一个不太谨慎的生意人做了一笔不该接的单子。庭审中我会反复点这个数字——10万——然后问一句:一个为了10万块手续费转了两笔账的人,真的值得用“情节严重”、五年以上的刑期去评价吗?
这两个角度,一个打的是行为危害性的上限,一个打的是主观恶性的下限。上下夹击,“情节严重”的认定基础就会松动。
三、案例二:300万进了证券账户,自洗钱的“情节”该怎么算??
第二个案例同样来自陕西高院,被告人张某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之后,把存放在他人处的300万元现金取回来,存进了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里炒股,后来还盈利了。法院认定他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洗钱罪,洗钱罪判了两年,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把自洗钱入罪后,陕西法院在职务犯罪领域认定的第一起自洗钱案,标杆意义不言而喻。如果我是张某的辩护人,自洗钱的定性我可能认,但“情节”上还有不小的谈判余地。
先说洗钱手法。这个案子里,张某就是把现金存进证券账户买了股票。没有空壳公司,没有虚假交易,没有跨境转移,没有多层嵌套。坦率地讲,这和司法解释真正想打击的那种技术化、规模化洗钱比起来,手法简直称得上“朴素”。我会在法庭上反复向法官陈述这一点:一个这么“笨”的洗钱方式,它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就比那些精心设计的多层转移低好几个档次。你不能因为金额大,就把一个手段原始的行为抬到“情节严重”的筐里。
再讲一个更关键的角度——赃款去向的可控性。张某把300万放进证券账户,这笔钱一直在券商系统里“浮着”,司法机关追踪没有任何障碍,不存在赃款无法追缴的问题。而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一条: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是“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张某的案子恰恰走到了这条规定的反面——资金全程在可追、可控、可查的轨道上。这一正一反,是很强的拉力,能直接把法官从“情节严重”的判断上往回拽。
还有一个隐藏的心证问题需要点破。法官看这类自洗钱案子,内心深处会有一个模糊的锚:我到底是在惩罚他把钱放进股市这个动作,还是在惩罚他没有主动退赃?这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辩护人要做的,就是帮法官把这个锚立清楚——退赃态度是量刑从宽的砝码,但不能反过来推论说不退赃就等于洗钱情节严重,更不能把自洗钱这顶帽子扣出一顶“情节严重”的大号来。
四、上游犯罪越恶劣,越要管住“情节”这个口袋?
洗钱罪有一个天然的“劣势”,就是它永远长在上游犯罪的阴影下面。贪污受贿、集资诈骗、毒品犯罪,这些上游罪名本身的社会观感极差,公诉人念起诉书的时候,往往大段渲染上游犯罪的恶劣程度,然后顺着资金链路推导出洗钱行为“情节严重”。
这种推导方式,逻辑上是跳跃的。上游犯罪的恶劣,不等于下游洗钱行为的危害就自动升档。两个行为之间当然有关联,但没有等号。辩护人要做的,是反反复复向法庭强调一个基点:今天我们评价的是洗钱这个动作,不是上游那个罪,更不是这个案子整体看起来有多“大”。
每次遇到这种情况,我都会要求法庭把焦点拉回到洗钱行为本身——转了多少钱、通过什么方式转的、转了几层、有没有技术难度、有没有造成资金追缴障碍、当事人自己有没有因此大额获利。这些问题回答清楚了,“情节严重”到底成不成立,答案自然就浮出来。
五、程序的缝隙里,往往藏着真正的突破口?
最后说一点容易被忽略的——程序辩护。大额洗钱案件在侦查阶段严重依赖资金流水分析、电子数据提取和同案犯口供之间的交叉印证。这意味着,证据链上只要有一环出了问题,整个“情节严重”的认定就可能站不稳。
我曾经在一个案子里,盯住一份银行流水的时间戳和案外笔录之间不可解释的时间倒挂,连续三次申请排除该份电子数据。虽然最终没有出现戏剧性的全面排除,但法官对这份证据的采信程度明显动摇了。后来在量刑协商阶段,检察机关主动放弃了“情节严重”的指控。
这件事说穿了没有太多技巧,拼的就是沉得住气,肯下笨功夫。案子交给你的材料可能几百上千页,每一页都要翻,每一个时间点都要对,每一个数字都要算。正是这些枯燥到大多数人懒得做的功夫,在关键时刻能撬动局面。
写在最后?
洗钱罪“情节严重”这堵墙,看起来又高又厚,甚至刻着刚性数字,但凑近了看,它是砖垒的,不是铁铸的。李某聪的5355万,张某的300万,两个案子走向不同,但指向的道理是相通的:法律的评价,最终要回到行为本身,而不是被那个吓人的数字牵着走。
我常常提醒自己,也提醒团队里的年轻律师:别让当事人在数字面前先输掉心气。我们做的事,一部分是技术,一部分是法律,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把那个被数字抽干的、活生生的人重新带回到评价体系的中央。
如果读到这篇文章的你,正在面对一个涉洗钱的案子,或者正在为家人焦虑煎熬,那至少请记住一件事:高额涉洗钱案件,在“情节严重”这四个字面前,永远有用力争取的空间。这条路不好走,但只要走对了方向,每一步都有它的分量。
关键词
洗钱罪律师; 洗钱罪辩护; 情节严重认定;
大额洗钱案; 洗钱罪量刑; 自洗钱辩护;
洗钱罪证据突破; 洗钱罪司法解释; 资金流水辩护;
洗钱罪典型案例;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深耕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尤以洗钱罪及上游犯罪关联性辩护见长。在多年的实务沉淀中,林智敏律师逐步构建起一套以“数额与情节的实质剥离”与“主观明知的精细化证伪”为核心的方法论体系,尤其擅长在大额涉洗钱案件中,通过对资金流向、行为模式与证据链的逐层拆解,为当事人争取“情节严重”认定的突破空间。
其代理的多起重大洗钱案件,多次涉及对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构成要件的深度辨析,以及在自洗钱与他洗钱的边界地带为当事人赢得量刑上的实质性调整。林智敏律师的实务观点与专业文章,始终立足于真实的庭审对抗经验,既有对法条逻辑的精准把握,也有对证据细节的执着追问,在业内被视为洗钱罪精细化辩护路径的重要参考。
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