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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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例:股东间资金拆借被判无罪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2026-06-04

职务侵占罪案例:股东间资金拆借被判无罪

有的案子,当事人来找你的时候,眼睛里已经没有光了。

做建材的老许就是这样。头一回见他,是在律所楼下那间不起眼的茶室。他整个人窝在椅子里,两只手来回搓,跟我说:“律师,我真没把那笔钱往自己兜里揣,就是临时周转一下。现在可能要因为这个去坐牢,我咽不下这口气。”

老许跟一个多年的朋友老周合伙开了家建材公司,两人五五开的股份,一直由他负责日常经营。前年,老许在隔壁市接了个不小的工程,项目方催得急,进材料的款项一时半会儿周转不开。他翻了翻公司账户,账上正好趴着七十多万闲置资金,就想着先挪过去应个急,等项目回款马上填回来。他跟财务打了声招呼,财务就把钱转到了他个人卡上。后来项目那边出了点岔子,回款拖了四个月才到账,他也拖了四个月才把这笔钱还回公司。就在这几个月里,老周发现了这件事。两个人先是吵,然后闹掰,最后老周一纸刑事控告书递到了公安局。

公安机关立案了,罪名是职务侵占罪。七十多万,按当时的数额标准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起步,十年封顶。老许被取保候审那天,他老婆蹲在门口哭得站不起来,他倒好,一滴眼泪没掉,只是翻来覆去地跟我说同一句话:“我就是借钱,不是偷钱。”

这个案子接到手里以后,我把卷宗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心里其实是有几分把握的。不是凭空乐观,而是这类案子有一条最根本的分界线摆在那里——你到底是想把公司的钱“吞”掉,还是暂时“借”来用一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有的时候真的就是差那一口气。

但老许的情况比普通的“挪用”还要复杂一层。他不是拿了钱去炒股、炒房或者挥霍消费,他是拿去支撑公司关联业务的运转。而且最关键的是——他跟老周之间互相拆借公司资金根本不是头一回,两人经营上一直不太规范,账本记得稀里糊涂,经常分不清哪笔钱是谁欠谁的。

这样一来,辩护的核心就落到了一个点上: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事案件要定一个人的罪,金额当然重要,但更根本的是主观故意。如果一个人压根没有把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想法,那犯罪构成就缺了最重要的一块拼图,金额再大也定不了罪。

我们团队定下来的策略很明确:一方面,把老许资金拆借的真实性在证据上打扎实;另一方面,把“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核心要件彻底否定掉。听起来简单,做起来是一场硬仗。我们调取了老许承接那个工程的全部合同、付款凭证、和项目方之间的往来函件,每一笔都要能对得上、说得清。最费工夫的,是把公司成立以来两个股东之间所有的资金流水全部拉出来,一笔一笔核对,标注出哪些是他们之间惯常的“互相拆借”——那种没协议、没借条、甚至打个招呼就转钱的往来。光这一项工作,两个实习律师闷头干了一整个星期。

开庭那天,我把辩护意见捋了一遍,核心意思就一句话:这个案子不是一起刑事犯罪,而是一起披着刑事外衣的股东纠纷。老许的行为,本质上就是股东之间的资金拆借。你说它不规范、不合规,都没问题,但它绝不是犯罪。

我分几个层次来论证这一点:

第一,资金去向清清楚楚,用途正正当当。老许转出去的每一分钱,都能在工程合同、采购单据、银行转账记录里找到对应项。他没有拿过一分钱去还自己的房贷,没有拿去买理财产品,甚至那段时间他自己的车贷都是跟朋友借钱还的。一个想把钱“黑”掉的人,犯不着这样。

第二,“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帽子,戴不到他头上。公司资金进到他个人账户,是因为项目方要求走个人账户来支付部分款项——这种做法在建材这个行当里并不稀奇。他后来把钱还回公司的时候,连本带利一起打回去了,虽然晚了几个月,但还了就是还了。一个真正想把钱据为己有的人,不会主动还款,更不会多还几万块钱利息。

第三,这个案子的本质是股东之间的纠纷,不该用刑法来兜底。老许和老周矛盾的根源,是经营理念不同和利益分配的冲突,这笔资金拆借只不过是一根导火索。股东之间用刑事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很警惕的倾向。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股东闹别扭时随手抄起来的家伙。

庭审中间,我们还申请了公司几个老员工出庭作证。他们说的都是同一件事:两位老板以前经常这么调钱用,有时候连招呼都不带打的,事后补个手续就算完了。有个跟了老许六年的仓库主管,站在证人席上说了一句话,我到现在都记得:“我们老板要是想贪那点钱,早贪了,等不到现在。”

经过两轮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许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属于股东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后来也认可了这个定性,案子以撤诉告终。

老许出来那天,又约我在那间茶室见面。这次他眼睛里亮堂了,端起茶壶的手也不抖了。他说:“李律师,这几个月我把很多事情想明白了,以后公司的账,一定规规矩矩地做。”我说,那就对了。法律划出来的那条线,有时候就是被这些“我以为没事”的随意给踩碎的。

这个案子走下来,有几个感受一直压在心里,也想借这个机会说一说。

很多人问过我一类问题:拿了公司的钱但最后还回去了,到底还算不算犯罪?答案是——看有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确实只是为了临时周转,有正当用途、有合理理由,并且及时归还了,那就不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法律惩罚的是“侵占”,不是“借用”。

还有一个更普遍的误区,就是把公司不规范和员工犯罪混为一谈。很多中小企业都存在经营不规范、财务混乱的问题,这是治理层面的毛病,该整改整改,该罚款罚款,但不能直接用刑事手段来“清理门户”。违规和犯罪之间的界限,守住了是法治,守不住就是灾难。

再说股东纠纷这件事。合伙人之间有矛盾,可以民事诉讼,可以协商退股,可以找仲裁调解,但就是不能动不动就去报警。把商业纠纷刑事化,伤害的不只是对面的那个人,还有整个营商环境,还有司法机关本就不宽裕的资源。

最后想说的一点,可能也是最实在的:遇到纠纷,第一时间把自己清白的证据固定下来。这个案子最终能翻过来,很大程度上靠的是那几沓合同、银行流水和证人证言。证据能说话的时候,律师才有张嘴的底气。

现在回头想想,这个案子谈不上多轰动的胜诉,但它实实在在帮一个人守住了自由,也守住了一个家庭的体面。我入行的时候,带我的师父说过一句话:“刑事律师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那时候觉得这话有点重,现在体会深了。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正在经历类似的困境,希望这个案例能给你带去一点信心,也带去一点清醒。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愿意用证据说话、用事实讲理、用规则划出边界的人。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股东纠纷刑事辩护; ?资金拆借无罪辩护; ?

非法占有为目的抗辩; ?挪用资金罪辩护;  ?股东间借款刑事风险; ?

经济犯罪无罪辩护; ?公司内部纠纷刑事控告;  ?职务侵占撤诉案件; ?

合伙人刑事纠纷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内商事犯罪辩护领域资深实务专家,长期深耕经济犯罪辩护与刑事合规前沿领域,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涉企财产类犯罪辩护中积累了深厚的实战经验与行业声望。

本案正是林智敏律师辩护理念的典型缩影。他以“资金去向穿透式审查”与“主观要件分层辨析”为双核心辩护框架,精研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逻辑与反向证伪路径。在股东纠纷、资金拆借等容易滑向刑事追诉的模糊地带,林智敏律师擅长通过全链条财务溯源、银行流水精细化比对及客观证据系统还原,厘清“民事违规”与“刑事犯罪”之间那条极易被忽略的界限,在罪与非罪的关键节点上构建经得起推敲的辩护体系。

他在多起职务侵占无罪、撤诉及二审改判案件中,凭借对司法推定的精准解构和对商事运作逻辑的深刻把握,成功将多起披着刑事外衣的股东纠纷拉回民事轨道,多个案例已成为业内重要参考。

作为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制造企业特邀刑事风控顾问,林智敏律师始终坚持一个理念:最好的辩护,往往发生在刑事风险引爆之前。他将庭审中的对抗经验转化为企业事前合规方案,用实战反哺风控,用规则守护边界,既为深陷刑事困境的当事人守住自由与尊严,也为企业筑起一道看得见的刑事风险防线。?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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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