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2年12月,苏州A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因旺季订单激增,临时招录了安徽籍操作工耿某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入职次日,耿某某在厂区内被一辆外协货车撞倒,致全身多发骨折。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捌级伤残。耿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全部工伤待遇29万余元。A公司不服,以“事故系第三方全责,应由侵权方赔偿”为由提起诉讼,遂成本案。
二、案件经过
1. 事故:2022-12-06 08:30 左右,耿某某在厂区通道清扫时,被倒车货车撞倒。
2. 救治:两次住院共68天,行右股骨干、右内踝等多处内固定术,医嘱病休10个月。
3. 认定:2023-05-16 人社局认定工伤;2023-08-28 市劳鉴委评定捌级伤残。
4. 仲裁:2023-12-19 相城区劳动
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工资、医药费等合计291,808.25元。
5. 诉讼:A公司2024-07-23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无需支付上述工伤待遇”。
三、争议焦点
1.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劳动者能否“双重赔偿”?
2. 未参保情形下,用人单位能否以“第三人已赔”为由拒付工伤待遇?
3.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与期限如何确定?
4. 医疗费是否必须先由侵权方赔付,用人单位仅承担“补充”责任?
四、诉讼过程
(一)举证质证
原告:工伤认定书、误工证明、休息休假证明,证明被告应付20余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提交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结论、医疗费发票、病假证明、仲裁裁决书,主张“工伤待遇与交通赔偿并行不悖”。
(二)法院调查
1. 向社保中心核实:如参保,医疗费可报销90,291.35元;
2. 组织双方确认:受伤前月平均工资3,262.5元;停工留薪期7个月;劳动关系于2023-10-13解除。
(三)法律适用
法院认为:①《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明确“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标准支付费用”;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确认“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第三人已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理适用于用人单位;③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属于工伤专属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并行不悖。
五、判决结果(2024年9月,已生效)
1. 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耿某某: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839.4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22,837.5元
医疗费90,291.35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
护理费6,800元
合计291,808.25元;
2. 案件受理费5元、财产保全费1,979元,合计1,984元,由A公司承担;
3. 若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可能面临强制执行、信用惩戒。
六、案件意义
1. 重申“工伤先行”原则: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投保,只要工伤成立,单位即须按条例标准足额支付待遇;未参保不仅不免责,反而丧失基金分担,风险全额自担。
2. 厘清“竞合双赔”规则:第三人侵权与工伤待遇并行不悖,劳动者可兼得,防止用人单位借“侵权已赔”转嫁法定责任。
3. 统一赔偿口径:法院采社保中心核定的可报销医疗费作为用人单位赔偿基数,避免重复鉴定,提高裁判效率。
4. 警示企业用工合规:临时用工、试用期、“上班第一天”均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参保,否则一次事故即可让小微企业背上近30万元现金流压力。
5. 倡导劳动者及时维权:判决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逐项说理,为类似伤情提供可预期的赔偿清单,减少仲裁与诉讼成本。
祝晶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