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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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牛某某、第三人顾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原配诉第三者案)

发布者:祝晶晶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2日 697人看过 举报

2025-12-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09月,苏州市民张某某与顾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家庭经济条件较好。20195月,顾某某通过网络结识当时在舞蹈培训机构工作的牛某某(1999年生)。双方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6月至20229月三年间,顾某某用夫妻共同存款向牛某某大额转账、承担房租物业、购买金饰,甚至将名下XX轿车过户给牛某某。20229月,张某某发现两人暧昧短信及巨额资金往来,遂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将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全部财物。

二、案件经过

1. 婚外情阶段:

20196月起,顾某某为牛某某租赁XX公寓、XX江南、XX湾花园等三处房屋并支付房租、水电、物业费;

2019-2022年,顾某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向牛某某转账59笔,合计507,583.5元;

20211月至11月,每月1日固定支付“司机工资”1万元,共10万元;

20218月,刷卡12,655元为牛某某购买足金手镯;202110月,牛某某向顾某某回转9万元后,顾某某又于次日回转9万元;

202110月,车辆变更登记至牛某某名下,牛某某主张已支付15万元购车款。

2. 曝光与分手:20229月,牛某某离开苏州;张某某随即固定证据,委托代理人于2022109日向虎丘区法院提交诉状。

三、争议焦点

1. 赠与还是共同生活支出?

牛某某辩称所有款项系二人同居期间的生活费、司机工资及情侣间增进感情的合理花费,并非无偿赠与。

2. 善意第三者是否免责?

牛某某主张自己20岁涉事未深,被顾某某欺骗感情,应适用“善意取得”或“过错相抵”原则。

3. 赠与合同效力及范围?

张某某认为顾某某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应全部无效;牛某某则认为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应扣除必要支出。

4. 车辆过户性质?

XX轿车已登记在牛某某名下且其支付了对价,是否仍属于赠与?

四、诉讼过程

(一)诉前调解与立案

2022109日申请诉前调解失败,202377日正式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账目复杂转为普通程序,20231023日公开开庭。

(二)举证质证

原告:提交结婚证、59笔转账凭证、物业费/电费发票、金饰购买小票、微信暧昧聊天记录,证明顾某某擅自赠与。

被告:提交房租、中介费、网费、电动车、车位费等合计166,389元的生活票据,以及每月规律收取1万元的银行流水,主张“工资+共同消费”;另提交20211013日向顾某某回转9万元、20211018日支付15万元购车款凭证。

第三人顾某某:仅认可部分生活支出,否认现金收过15万元车款,坚持车辆系“假象过户”。

(三)法院认证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共有,大额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

2. 顾某某持续、大额、单向转账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且婚外同居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赠与无效;

3. 共同居住支出及已回转资金可扣除;规律支付的10万元符合“司机工资”特征,不认定为赠与;

4. 车辆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登记,不属于赠与范畴。

五、判决结果(202312月,已生效)

1. 确认顾某某赠与牛某某233,359.84元及黄金戒指一枚、足金手镯一个的行为无效;

2. 牛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某233,359.8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10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LPR计算);

3. 牛某某于同期内返还黄金戒指一枚、足金手镯一个;若不能返还原物,则按13,145元折价赔偿;

4. 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12,991元,由张某某负担7,738元,牛某某负担5,253元。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婚外情赠与”无效规则: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不论第三者是否“善意”,赠与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当然无效,为同类案件提供直接裁判范式。

2. 细化“共同生活支出”扣除标准:法院对房租、水电、网费等必要共同消费予以抵扣,但对奢侈品、现金转账无票据部分不予支持,兼顾了无过错方与第三者利益平衡。

3. 确立“工资性给付”识别方法:连续、定额、周期性的转账可认定为劳务对价,而非赠与,提示当事人注意留存雇佣合同、社保记录等反证。

4. 警示“虚假过户”风险:车辆、房产等需登记公示的财产,若第三者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变更,可不被纳入赠与返还范围,督促原配及时办理财产保全。

5. 倡导社会正面价值取向:判决向社会传递“婚姻忠诚、财产共议、公序良俗优先”的司法理念,遏制“包养式”赠与,减少恶意诉讼与报复性维权,维护家庭财产秩序。


祝晶晶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姑苏区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热衷法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4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泰和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84 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