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0年9月,苏州市民张某某与顾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家庭经济条件较好。2019年5月,顾某某通过网络结识当时在舞蹈培训机构工作的牛某某(1999年生)。双方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6月至2022年9月三年间,顾某某用夫妻共同存款向牛某某大额转账、承担房租物业、购买金饰,甚至将名下XX轿车过户给牛某某。2022年9月,张某某发现两人暧昧短信及巨额资金往来,遂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将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全部财物。
二、案件经过
1. 婚外情阶段:
2019年6月起,顾某某为牛某某租赁XX公寓、XX江南、XX湾花园等三处房屋并支付房租、水电、物业费;
2019-2022年,顾某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向牛某某转账59笔,合计507,583.5元;
2021年1月至11月,每月1日固定支付“司机工资”1万元,共10万元;
2021年8月,刷卡12,655元为牛某某购买足金手镯;2021年10月,牛某某向顾某某回转9万元后,顾某某又于次日回转9万元;
2021年10月,车辆变更登记至牛某某名下,牛某某主张已支付15万元购车款。
2. 曝光与分手:2022年9月,牛某某离开苏州;张某某随即固定证据,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虎丘区法院提交诉状。
三、争议焦点
1. 赠与还是共同生活支出?
牛某某辩称所有款项系二人同居期间的生活费、司机工资及情侣间增进感情的合理花费,并非无偿赠与。
2. 善意第三者是否免责?
牛某某主张自己20岁涉事未深,被顾某某欺骗感情,应适用“善意取得”或“过错相抵”原则。
3. 赠与合同效力及范围?
张某某认为顾某某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应全部无效;牛某某则认为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应扣除必要支出。
4. 车辆过户性质?
XX轿车已登记在牛某某名下且其支付了对价,是否仍属于赠与?
四、诉讼过程
(一)诉前调解与立案
2022年10月9日申请诉前调解失败,2023年7月7日正式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账目复杂转为普通程序,202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
(二)举证质证
原告:提交结婚证、59笔转账凭证、物业费/电费发票、金饰购买小票、微信暧昧聊天记录,证明顾某某擅自赠与。
被告:提交房租、中介费、网费、电动车、车位费等合计166,389元的生活票据,以及每月规律收取1万元的银行流水,主张“工资+共同消费”;另提交2021年10月13日向顾某某回转9万元、2021年10月18日支付15万元购车款凭证。
第三人顾某某:仅认可部分生活支出,否认现金收过15万元车款,坚持车辆系“假象过户”。
(三)法院认证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共有,大额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
2. 顾某某持续、大额、单向转账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且婚外同居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赠与无效;
3. 共同居住支出及已回转资金可扣除;规律支付的10万元符合“司机工资”特征,不认定为赠与;
4. 车辆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登记,不属于赠与范畴。
五、判决结果(2023年12月,已生效)
1. 确认顾某某赠与牛某某233,359.84元及黄金戒指一枚、足金手镯一个的行为无效;
2. 牛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某233,359.8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LPR计算);
3. 牛某某于同期内返还黄金戒指一枚、足金手镯一个;若不能返还原物,则按13,145元折价赔偿;
4. 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12,991元,由张某某负担7,738元,牛某某负担5,253元。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婚外情赠与”无效规则: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不论第三者是否“善意”,赠与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当然无效,为同类案件提供直接裁判范式。
2. 细化“共同生活支出”扣除标准:法院对房租、水电、网费等必要共同消费予以抵扣,但对奢侈品、现金转账无票据部分不予支持,兼顾了无过错方与第三者利益平衡。
3. 确立“工资性给付”识别方法:连续、定额、周期性的转账可认定为劳务对价,而非赠与,提示当事人注意留存雇佣合同、社保记录等反证。
4. 警示“虚假过户”风险:车辆、房产等需登记公示的财产,若第三者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变更,可不被纳入赠与返还范围,督促原配及时办理财产保全。
5. 倡导社会正面价值取向:判决向社会传递“婚姻忠诚、财产共议、公序良俗优先”的司法理念,遏制“包养式”赠与,减少恶意诉讼与报复性维权,维护家庭财产秩序。
祝晶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