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1. 项目链与合同缺口
2020 年山东A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在威海某镇建设“某医疗产业园 C7 注射笔车间”。
发包人:A→ 总包:山东C工程有限公司(下称“C”) → 劳务分包:山东M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M”) → 口头再分包:李某→ 实际施工人:陈某施工队。
整条链条除总包与M签订过152万元的《装饰、空调、电气系统工程合同》外,其余环节均未签订书面协议,仅有微信群、口头报价、转账备注作为履约证据。
2. 施工内容与报价
2020年12月底,经李某介绍,陈某与M法定代表人刘某、现场负责人于某达成口头约定:
彩钢板35元/㎡、风管35元/㎡、电气13元/D、保温10元/㎡;另主张“合同外零工”350元/工日。
3. 履约与付款
陈某带队2021年9月完工退场;期间M→李某→陈某或M直接微信转账,陈某共收到57万元。
4. 竣工与结算僵局
2021-08-20 项目竣工,2023-05-08 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M以“质量不合格、未完工、已替施工队整改”为由拒付尾款;李某称自己只是介绍人;三方对“谁与谁成立合同”“应付多少”各执一词,形成连环欠款。
二、案件经过
1. 2022年1月起,陈某多次在微信群“AC7 施工群”催要尾款118万元,M与李某互相推诿。
2. 2024年11月13日,陈某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起诉M、李某,主张工程款118万余元及利息。
3. 诉讼中陈某申请造价鉴定,将请求调整为1068048 元(含争议零工40万元)。
三、争议焦点
1. 合同相对性:陈某到底与谁成立合同?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M直接付款?
2. 工程量与单价:无签证、无图纸会签,如何认定已完工程量及市场价?
3. 零工增项:1158 个工日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合同外?
4. 质量与未完工扣款:M自行整改、收尾支出19万余元能否全额抵扣?
5. 逾期利息起算:工程未交付、未结算,应以何日作为法定“应付价款日”?
四、诉讼过程
1. 证据交换
原告:微信聊天记录、手写记工单、转账凭证、现场照片。
M:整改通知书、维修付款凭证、与李某录音(“100万包死”“我赔钱都不要紧”)。
李某:与M、陈某的转账记录,主张“仅介绍人”。
2. 司法鉴定
威海S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威昱[2025]鉴字第10号鉴定书》:
(1)确定性造价1 232 573.82元(依据竣工图+市场价);
(2)争议性造价405 475元(零工部分,无双方确认)。
陈某预交鉴定费27 000元。
3. 现场勘验
因车间已投产且第三人拒绝停工,未能实测,法院采信竣工图+鉴定意见。
4. 庭审要点
(1)法院反复询问“100万包死”口头协议是否存在;
(2)要求M举证维修支出与原告施工范围的因果关系;
(3)要求陈某补充零工签证或现场记录。
五、判决结果(2025年9月15日)
1. 合同主体:认定M→李某→陈某两层口头分包,陈某与M无直接合同关系,不能突破相对性。
2. 应付金额:
(1)确定性造价1232 573.82元;
(2)扣除M垫付升降平台费13 620元;
(3)扣除未完工及整改费159 512元(有转账凭证部分);
(4)已付570000元;
李某尚欠陈某489 441.82元。
3. 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即2023年5月9日起,按一年期LPR计至实际支付之日。
4. 费用分担:案件受理费16 450元,陈某负担8 912元,李某负担7 538元;鉴定费27 000 元,双方按败诉比例分担。
5. 驳回陈某对M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件意义
1. 口头分包风险具象化
判决以“微信+转账+录音”拼凑合同全貌,警示施工企业:无书面合同、无签证单,将面临量价举证不能、付款主体错位的双重风险。
2. 合同相对性原则再强化
实际施工人如不能证明与总包/分包存在直接合同,且不符合《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不得突破相对性向总包主张。
3. 司法鉴定规则细化
(1)无法现场实测时,竣工图+市场价可作为鉴定依据;
(2)零工、增项缺乏双方确认,直接列为“争议造价”并不被法院采信;
(3)发包方垫付的机械费、整改费,如有转账凭证且与施工范围对应,可抵扣。
4. 利息起算日统一标准
“工程已交付”以验收合格备案日为准,避免当事人以“未结算”无限拖延。
5. 对再分包的启示
个人或小微企业再分包时,应:
(1)要求与上手补签书面合同并明确单价、签证流程;
(2)所有增项当日形成现场签证或微信群确认;
(3)退场前完成书面中间验收,固定已完工程量;
(4)付款走“公对公”并备注用途,避免主体混同。
祝晶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