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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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吴某某诉吴江XXX汽车服务部等二手车欺诈销售案

发布者:祝晶晶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9日 1065人看过 举报

2025-12-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5年初,湖南消费者吴某某在小X书看到“吴江XXX汽车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XX)发布的“进口奥迪 A5”广告,标价 20.6 万元。广告宣称“仅两次小事故、里程4万公里、换过一个大灯”。吴某某与妻子周某某计划购买一辆准新二手车用于家庭及小生意接待,遂加微信洽谈。

二、案件经过

(一)磋商阶段
2025年2月3日,XX吴某某发送“车博士”检测报告,显示两次事故赔付 2000元、26000元。
吴某某反复强调“不接受重大事故车、大灯全换车辆”,XX承诺“只是小剐蹭”。

(二)签约付款
2月4日,吴某某XX朱某某(自称XXX老板”)支付定金55888元。
2月12日,XX再次发送“车博士S级(非事故车)”报告,双方微信签署《旧机动车转让协议》。
2月14–18日,吴某某付清尾款共计205888元,车辆从江苏吴江过户至周某某名下。

(三)交付后发现
2月23日,车辆运抵湖南。次日仪表多个故障灯常亮。
3月3日,经4S店实车检测:车辆大梁、减震器座、ABC柱均有切割焊接痕迹,四个大灯全换,里程被调,2024年11月保险记录载明“全损车、打包金额 21.4万元”。

(四)协商破裂
XX仅同意“按现价回收”,拒绝赔偿。吴某某周某某遂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争议焦点

四被告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意义上的“经营者”?

案涉车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且被告故意隐瞒?

原告是否有权请求“退一赔三”及车辆维修费用?

前车主张某某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过程

立案:2025年4月17日,原告提交诉状,请求:
1、解除《旧机动车转让协议》;
2、退还购车款205888元;
3、三倍赔偿 617664元;
4、赔偿已付维修费14770元。

证据交换
原告:微信聊天记录、两份车博士报告、保险损失确认书、维修发票、结婚证。
被告:承认收到车款,但称“已告知是事故车,检测报告仅供参考”。

两次开庭
2025年8月8日,四被告到庭;
9月18日,张某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司法鉴定
法院询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三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

五、判决结果(2025年10月9日宣判)

1、撤销《旧机动车转让协议》;

2、被告吴江XXX汽车服务部、XX朱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购车款205888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617664元;
3、赔偿维修损失12000元(法院酌减);

以上合计835552元。(原告收到全部款项后10日内协助将车辆过户回被告指定方);

4、驳回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6895元由三被告承担。

六、案件意义

1、明确二手车商“经营者”身份
法院认定:即使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名义在微信、小X书售车,只要持续性从事营利性销售、收取车款、提供格式合同,即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必须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2、重大事故界定标准
判决援引《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明确“事故车”与“重大事故车”区别:车辆一旦因事故出现结构性损伤、安全设备爆开或保险按“全损”打包理赔,即超出一般消费者可接受范围,卖方如未如实披露即构成欺诈。

3、检测报告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指出:平台检测报告“仅供交易参考”的格式免责,不能对抗消费者依据国家标准享有的知情权;经营者不得用“仅供参考”掩盖故意隐瞒行为。

4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
20 余万元车款判赔 60余万元三倍赔偿金,创下吴江地区二手车欺诈个案赔偿纪录,对全国二手车市场形成强烈震慑,倒逼车商完善车况查询、透明披露流程。

5、消费者维权路径示范

本案提示消费者:
留存完整微信、转账记录;
第一时间到品牌4S店或第三方权威机构做结构性检测;
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撤销合同,同时援引《消法》第55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结语】
“退一赔三”不是纸面权利,法院用判决为诚信二手车市场划定了红线:隐瞒全损车历史,代价就是“车款全退、三倍奉还”。




祝晶晶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姑苏区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热衷法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4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泰和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84 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