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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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余某某、苏州A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者:祝晶晶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2日 1308人看过 举报

2025-12-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2年8月,常年在苏州吴江区走街串巷收废品的安徽太和县农民吴某某,将一车废铁运至当地“苏州A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出售。A公司系家庭式废品回收企业,由余A、杜某某夫妇投资设立,其子余某某负责现场操作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抓料机)将废铁投送粉碎机。事发上午8时许,吴某某在车间卸货时突遭铁块砸中,当时仅感轻微疼痛,未立即就医;下午腹痛加剧,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胰腺挫伤”,紧急行脾切除术,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就赔偿协商无果,吴某某于2023年1月将余某某及A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

1. 事故当日:

8:50 吴某某进入A公司办公室,自述“被挖机掉下的铁管砸到头、腰部”,现场人员给其香烟、结账后让其骑车离开;

15:30 吴因剧痛被牌友送医,CT提示脾破裂;

20:00 行脾切除手术;妹妹报警,震泽派出所介入。

2. 事后协商: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杜某某发送病历及病房视频,要求垫付医疗费,被告方拒绝,仅向派出所口头备案。

3. 诉讼启动:2023年1月6日,吴某某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49,785.61元。

三、争议焦点

1. 因果关系:吴某某脾破裂是否系上午在A公司被铁块砸伤所致?

2. 过错与责任比例:

余某某无挖掘机操作证,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吴某某未及时就医,对损害扩大是否自负部分责任?

3. 责任主体:余某某行为属个人侵权还是职务行为?A公司应否承担全部替代责任?

4. 赔偿范围:术后复诊门诊费、陪护床费、误工期计算标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适当?

四、诉讼过程

(一)一审简易程序(吴江法院,2023-01-19开庭)

1. 原告举证:

门诊病历、手术记录、鉴定意见书(八级+十级伤残);

与杜某某微信聊天记录、震泽派出所4份询问笔录、办公室监控视频。

2. 被告抗辩:

否认碰撞事实,称余某某操作时已避让,无人目击铁块掉落;

余某某系公司员工,即使侵权亦应由公司承担;

吴某某下午才就医,不排除其他原因致伤;

吴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应自负全责。

3. 法院调取:派出所确认监控缺失关键片段;余某某无证操作挖掘机。

(二)法院认定

1. 采信因果关系:上午现场视频记录吴某某自述被砸,下午即脾破裂,临床延迟表现符合医学常识;被告未能举证其他致伤原因。

2. 过错划分:

余某某无证且操作不当,重大过失,主责70%;

吴某某熟悉危险环境却未保持安全距离,次责30%。

3. 责任主体:余某某履职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由A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公司赔偿后可向余某某追偿。

4. 损失核定:确认合理损失422,950.05元(含医疗费28,772.65元、残疾赔偿金358,006.6元等)。


五、判决结果(2023年3月,已生效)

1. 被告苏州A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296,065元(422,950.05×70%);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原告负担384元,被告负担940元;

4. 若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可能面临强制执行、信用惩戒。

六、案件意义

1. 确立“延迟性内伤”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在缺乏直接碰撞视频的情况下,结合受害人现场自述、就诊连续性、病理发展规律,可高度盖然性认定侵权因果关系,减轻患者举证负担。本案中被告在得知原告受伤后将现场视频删除处理,妄想逃脱赔偿责任,殊不知在没有直接现场视频的情况下,代理人通过其他证据也可以让法院认可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2. 厘清“无证操作特种设备”重大过失标准: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行业培训合格证书即上岗,造成他人损害,法院可直接认定存在重大过失,用人单位赔偿后享有全额追偿权。

3. 细化“与有过错”裁量幅度:受害人熟悉作业风险却未远离危险源,可认定30%与有过错,为类似厂房、码头、工地人身损害案件提供比例参考。

4. 提示小微企业合规风险:家庭式回收站点常用亲属操作机械,若忽视资质审查与现场管理,轻则需承担高额民事赔偿,重则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责(重大责任事故罪)。

5. 倡导“及时就医+证据固定”理念:判决指出,受害方虽最终胜诉,但若在受伤第一时间报警并体检,可避免比例减责;同时提示企业应保存完整监控,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祝晶晶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姑苏区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热衷法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4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泰和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84 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