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任重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9日 16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豫01民初1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韩某(另案处理)与被告王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周某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270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实2现债权的费用119.3684万元。
2018年1月10日,周某某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向被告人王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王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利用其拥有的多个户籍信息进行日常生活,并利用其亲戚的账户进行经商、消费、转账等民事活动。2018年8月15日,王某某将其名下持有的河南xxxx有限公司80%(价值4820万元)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贾某(70%,价值3920万元)李某某(10%价值56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愿意积极履行债务,周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愿意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法定幅度内量刑。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耿媛媛
人民陪审员 窦勤芬
人民陪审员 张 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