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任重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5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彭某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酌定从重处罚;2、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彭某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屈 民
人民陪审员 张庆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