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任重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7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铁莹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