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仁高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20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份,湖北某达丰公司借用另一公司大悟某劳务公司的资质在我代理公司作为发包的公司的工程项目上从事建筑劳务工程。湖北某达丰公司又将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个人刘某,刘某又将承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杨某,杨某完工后,刘某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杨某起诉法院,要求刘某及湖北某达丰公司、大悟某劳务公司及我代理公司承担工程款连带支付责任。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实务操作中主要审理依据还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二作为审理依据,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作为发包方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需要证实其依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其次支付的工程款不存在拖欠问题,再次证实其发包属于合法发包,不存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
律师建议:
1、作为发包单位,一定要"公对公",首先是合同要单位对单位,如果是单位给个人,就涉嫌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从法律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是工程款的支付要对公账户对对公账户,只有这样才可以证实属于合法发包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2、质保期内的施工维修保留证据,对于工程结算完工后,施工单位对于后期的维修义务置之不理,这时发包单位需要保留通知施工单位的证据及委托第三人维修记录和维修工程款支付记录,佐证后期扣除质保金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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