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仁高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6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申请人武汉某公司作为分包人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在2020年11月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某钢结构围护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了工程概况、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等内容,其中签约合同价暂定为4779855.23元,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
合同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条3.5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5%即238992.76元。履约担保期限为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后30天为止。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缴纳的106400投标保证金外加扣留工程款的132592.76元一起合计238992.76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申请人将合同内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在2021年12月办理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申请人也开具了4567035元的税务发票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只支付了工程款3636254元,尚欠工程款930781元。其中已付工程款中有73万元为商业承兑汇票,贴息为4.4%,即3.2120万元,关于该贴息费用问题,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补偿,被申请人盖章予以同意,故被申请人应向向申请人支付3.2120万元贴息补偿费用。关于拖欠的工程款930781元中包括了扣留的132592.76元已作为履约保证金。
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的土建施工公司罢工等原因,被申请人以现场签证、指令单、联系函或协议的方式要申请人施工非合同内的内容,所以申请人就根据被申请人的指令、联系函与安排以及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不属于案涉合同内的工程,最后一次的履行时间为2022年5月29日。申请人施工的现场签证、协议均有被申请人的签字、盖章的确认,被申请人也签字、盖章说明了签证、协议不属于合同范围。不属于合同内的施工范围合计金额为1511968.92元。
申请人早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并与被申请人办理了结算,而且案涉工程项目早已投入使用,被申请人应按照结算金额和现场签证、协议等内容支付工程款。
律师点评:
1、本案存在签证费用远远超过欠付工程款,需要让仲裁员(审判员)明白原因,防止先入为主。
2、本案的签证还存在欠缺,还需要申请仲裁前予以固定和搜集证据。
3、经过仲裁庭审的清晰、仔细的展现,让仲裁员直接予以确认。
4、本案的案件难点就是如果让仲裁委确认是存在签证而且签证不属于合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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