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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建材物资租赁属被告个人行为,与我方被告公司无关

发布者:彭仁高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9日 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3 月 3 日刘某( 甲方 )与李某 (Z方)签订《建材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甲方租给乙方下列物资。第一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的日租金执行并且每一个月向甲方交清一次租金,乙方不得拖欠,逾期未交每拖欠一天按租赁费总额加收 1%违约金,结算时按拖欠累计计算收费。第二条、最低起租 3 个月,租赁期限不足3 个月按 3个月计算,超过3 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3 个月租金为 9600 元超过一天按 100 元计算。第三条、根据租用物数量,双方商定了方预交押金贰万元,以甲方出据的签章的押金收据为准。

庭审中,刘某陈述签订《建材物资租赁合同》时,李某自称系A公司的员工,其代表A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并加盖湖北A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苏宁海南电商运营中心项目部印章。

律师点评:

李某与刘某签订《建材物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义务。李某在《建材物资租赁合同》加盖湖北A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苏宁海南电商运营中心项目部印章,而并非A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刘某也

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系A公司员工,亦无证据证明李某签订案涉合同得到了A公司的授权或得到了A公司的追认,故原告要求A公司履行《建材物资租赁合同》相关义务,于法无据。

判决结果:

一、确认刘某与李某于 2020年3 月3日签订的《建材物资租赁合同》自 2022 年 11 月 24 日解除;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刘某租金95564 元(租金计算至 2022年 9月15日);

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给付租金;

四、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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