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仁高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6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日丁X与孙X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XX,租赁区域为某公寓12栋门面二楼四间至十七间、一楼第十七间,租赁面积为64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三年,时间从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租赁用途为旅店、餐饮,年租金为152000元,押金8000元,水、电费由乙方即孙X支付。租赁费用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按半年度结算,每年的9月1日为结算日,孙X应在结算日当日或之前一次性支付该半年度的租金,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三款明确约定拖欠租金超过10天或合同期满后超过10天退房,视为违约,甲方即丁X有权解除合同,第四款约定有任一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租赁期内所有房屋租金之和的20%。因孙X一直拖欠租金,丁X多次催要,孙X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从2020年9月1日开始至今均没有依约支付租赁房屋租金,且孙X仍在承租租赁房屋。丁X出租给孙X的房屋系从第三人武汉某公司处承租并转租给孙X。
法院最后审理判决解除丁X与孙X的租赁合同,孙X向丁X支付拖欠的租金、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
律师点评:
合法的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拖延支付租金超过了法律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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