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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劳动报酬、拒不提供劳动条件---赔

发布者:彭仁高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5日 10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劳动者于20057月进入学院从事教师工作,担任主任,工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单位从20154月开始欠缴社会保险并且20148月开始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同时迫使劳动者待岗。

 

争议焦点一:入职时间的认定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对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首先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同时律师根据实务经验,帮助劳动者收集入职时间的证据,比如评审表、荣誉证书、人事档案以及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登记信息等均证实了入职时间。

 

争议焦点二:薪酬调整及发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单位根据自己单方面制定的薪酬考核方案做出的薪资调整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该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程序不合法,也未予以公示。因此单位以此来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属于违法行为。

 

争议焦点三:单位是否存在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

因为已证实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违法行为,故对于工资发放及发放标准的存在差异,与劳动者之前的工资存在数额巨大的情形。足以证明了单位的克扣、拖欠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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