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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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兵律师代理医疗机构二审稳守30%责任比例 驳回患方60万全额索赔

发布者:张洪兵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9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07-29

律师观点分析


在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中,患者因直肠癌伴2型糖尿病入住某医疗机构,行根治术后出现吻合口瘘、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多器官衰竭,转院后死亡。患方亲属上诉主张医疗机构术前未规律监测血糖、未注射胰岛素控制糖尿病即行大手术,构成全部过错,要求改判赔偿60万元。该医疗机构委托张洪兵律师代理二审。张洪兵律师接案后,紧扣司法鉴定关于医疗机构过错为死亡次要因素的认定,系统布防三方面:其一,针对患方“未测血糖、未打胰岛素即全责”的核心攻击,他指导委托人调取并当庭出示2013年10月14日、17日检验报告单及病员账页葡萄糖测定收费记录,结合一审临时医嘱单,证明术前至少三次血糖检测且数值降至正常区间,口服降糖方案符合《糖尿病指南》手术指征(控制在10以下即可),注射胰岛素并非法定前置义务;其二,针对鉴定人出庭被患方质疑结论虚假,张洪兵律师通过交叉询问固化鉴定人“18至21日无记录但22日术后应激值12.65可反推术前平稳”“降糖不唯胰岛素论”等关键证言,封堵患方以笔误单位否定整体鉴定的路径;其三,在赔偿基数上,他坚持医保统筹支付部分非患方实际支出不应计入损失,精神抚慰金因次要过错不应支持,死亡赔偿金虽按城镇标准但须乘30%比例。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认定一审30%责任比例适当,医保费、精神抚慰金诉请均无据,患方自担二审受理费及鉴定人差旅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医疗机构最终实赔10.5万余元,较原告诉请60万减损逾49万元。本案在患方以“糖尿病未控即手术”为道义高点持续缠讼、并两次申请鉴定人出庭施压的局面下,张洪兵律师以检验报告原始凭证击碎事实争议,以诊疗规范定性瓦解全责主张,以损失项目甄别守住赔偿下限,充分展现其在医疗损害二审中原始凭证反击与规范解释的双轨实战能力。


张洪兵 律师重庆市医学会常年法律顾问重庆市医师协会常年法律顾问重庆市妇幼卫生学会常年法律顾问张律师本科毕业于重庆医科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依律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5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招标投标、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重庆依律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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