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一起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二审案件中,某工作人员与某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履约期间该工作人员向单位提交解聘申请,载明因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提出解聘,单位经内部会议研究后出具拟解聘通知,该工作人员随即提交申辩意见,主张所谓现实因素包含单位拖欠住房补贴,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后方可解聘,单位后续补发了住房补贴但双方仍解除聘用关系。该工作人员先后申请仲裁、起诉,先诉违法解除赔偿金被驳回,又另案诉请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八万余元,主张其解聘系因单位拖欠绩效工资与住房补贴被迫提出,符合给付经济补偿情形。该事业单位委托张洪兵律师代理本案。张洪兵律师接案后紧扣解聘动因这一核心,指出工作人员原始申请书明确以个人职业规划为主因,所谓现实因素仅附随表述且未指向法定被迫解除情形,单位补发住房补贴属积极回应福利政策而非承认欠薪过错,绩效工资拖欠则始终无证据支撑。他进一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论证,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任一法定情形,申辩意见不能改变解聘发起方为劳动者本人的事实。一审法院完全采纳该意见,认定聘用关系因工作人员申请而解除,驳回其经济补偿诉请。工作人员不服上诉,张洪兵律师在二审中坚持原抗辩主线,强调前诉生效判决已确认非单位单方解除,本案不得重复翻覆,且住房补贴属政策福利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拖欠。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对方负担。本案在工作人员连续两案缠讼、试图以申辩补正倒推被迫辞职的复杂局面下,张洪兵律师以原始书证锁定主动辞职性质,以福利与欠薪概念切分瓦解被迫解除主张,以生效裁判既判力阻断重复攻击,最终零赔偿结案,充分展现其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中对聘用合同解除动因的精准辨识与连环诉讼风控能力。
张洪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