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娄某某,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蒋鸿斌,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娄朋威,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鸿斌,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娄朋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的母亲娄爱连是系姐弟关系,被告一家在郑州生活没有自己的住房,当时市场房价高。为了被告有一个安定的住处。原告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职工,2006年底学校在郑东校区集资建专家公寓楼,集资的条件和要求是购房人先交,100000元理财款才能购房,购房人有居住权(只能本人)继承权,集资房不能对外出租、出售转让、出借等,校发《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院东校区教师公寓建设方案>的通知》(院发字200647号)有规定。2007年1月原告向学校交了100000元的理财款和30000元的购房款,2008年12月25日交了133000元的购房款,2009年1月原告办理了银行贷款80000元,借期10年按月还款。集资房于2011年10月交房,地址是郑东校区专家公寓******,面积为135平方米。原告共向学校支付房款243000元。当日双方协商,原告交的理财款100000元由原告承担,243000元的购房款(其中80000元是银行按揭)由被告承担,被告一家暂时居住该房屋,待他们有能力时再另外购买房子,如果学校在此期间提出意见要求被告搬出该房的时候,被告要随时搬出,原告将被告支付的购房款还给被告。2018年1月学校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东校区专家公寓管理的通知》(2018)4号文件“禁止个人出租、出售转让、出借专家公寓”,要求2018年1月31日前自行解决,否则给予处罚,甚至限期调离或辞退和收回房子。2018年1月初学校就向原告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单,要求原告收回被告居住的房屋,否则将对原告进行处罚。2018年6月30日前原告要收回被告居住的房屋,否则原告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但经多次协商,被告一直未返还房屋。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的房屋转让行为,原告向被告返还243000元的购房款。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文苑西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东校区专家公寓10栋2单元30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双方对涉案房屋的买卖房屋行为系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2、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双方买卖房屋行为发生的时间系2008年,至今已有11年,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该行为,超过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3、被告当庭要求反诉,庭后提交反诉状。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6年12月12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出具文件院发字[2006]97号文件: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东校区教师公寓建设方案》的通知,其中《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东校区教师公寓建设方案》载明:为完善东校区功能,改善办学条件,保证东校区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广泛调研,结合我校实际,拟在东校区建设教师公寓,教师公寓为我校教职工工作周转住房,教师公寓由教职工按建设成本集资,学校组织建设。集资人拥有居住权,只能本人居住,不得出租、出售、转让,但可以继承。国家政策允许时,学校为集资人员办理产权证,明晰个人产权。在明晰产个人产权前,教师公寓作为学校工作周转住房的性质不变。
2018年1月10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后勤管理处出具《责令限期整改告知单》一份,载明:1030号住户娄某某,依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东校区教师公寓建设方案》中“教师公寓由教职工按建设成本集资,学校组织建设。集资人拥有居住权,只能本人居住,不得出租、出售、转让,但可以继承”的条款,经查证,你已违反学校规定。自2018年元月10日起,将对你停止水电服务,并责令于2018年元月8日前整改完毕。逾期仍不整改,将停发你的精神文明奖一年,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取消本年度职称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待整改完成后,向后勤管理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检查确认后,再恢复供应水电。如拒不整改,学校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2018年1月14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出具校发[2018]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东校区专家公寓管理的通知载明:居住在东校区专家公寓的各住户只有居住权,不得自行出租、出售或转让,严禁群租、住改商等行为。对于私自出售转让的周转房,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自行收回,超过期限未收回的,学校将统一收回居住权另行安排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原住户自行解决,学校概不负责。
2018年3月14日,郑州郑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告知书》一份,载明:1030户主娄某某,你的东区专家公寓未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整改,现仍有非直系亲属娄爱连居住,请你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整改,逾期按学校规定处理。
2019年1月31日,娄某某诉娄爱连、刘金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91民初15062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娄某某诉称要求娄爱连、刘金亮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郑东新区校区专家公寓10栋2单元30房内搬出,将该房屋归还娄某某,本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系娄某某作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职工所购买的集资房,但房屋的购房款均由刘某某支付,房屋亦由刘某某装修并实际使用,二者建立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要求归还房屋,应当依照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规定依法向刘某某进行主张。本院裁定驳回娄某某的起诉。
另查明,郑州郑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业主档案登记表》一份,载明:位于郑航**专家公寓******,面积135平方米。业主姓名娄某某。
庭审中,被告称其已支付购房款243000元。原告诉请同意返还被告购房款24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06)97号文件、《责令限期整改告知单》一份、《业主档案登记表》一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18)4号文件、(2018)豫0191民初1506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告作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职工所购买的集资房,但房屋的购房款系刘某某支付,且实际由刘某某居住使用。因涉房房屋系单位集资房,集资人拥有居住权,只能本人居住,不得出租、出售、转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因购买该房屋支付原告的24300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被告反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郑州市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郑航东区专家公寓10栋2单元30房房屋返还原告娄某某。
二、原告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刘某某24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3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1236.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12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娄朋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