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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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动投案属从犯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成立

发布者:娄朋威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1日 1858人看过 举报

2021-01-21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孙**、娄朋威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4日扶沟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由杨**(已判刑)出资并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公司自成立以后招募员工及客户经理。2011年11月3日,该公司出资另注册成立扶沟**民营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公司同一地点办公,雇佣同一批员工。2013年10月16日,扶沟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扶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扶沟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更名后的扶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扶沟**民营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运营资金均是扶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资金。扶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扶沟**民营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至案发,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先后招募62名员工及373名客户经理,以高出合法金融机构正常存款利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到公司存款,扶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员工及客户经理业绩给予工资加提成,多拉多得。

被告人王**在2010年8月份用妻子谷**名字登记成为扶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自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担任客户经理期间,王**利用该公司为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净额1895.5万元,已兑付本金804万元,未兑付本金1093.5万元,违法所得约78.15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6.1万元。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王**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合同书、吸收存款统计明细表、刑事判决书;2.证人王某1、王中德、王豪杰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利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具有存款业务的扶沟A投资管理公司为平台,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王**无前科、系初犯,案发后向被害人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实。因我心脏做过手术,每天都要吃药,请求法庭对我判处缓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二、被告人王**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王**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2、被告人王**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时愿意缴纳罚金,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王**文化水平有限,不知道他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他把自己及亲人的钱都存进了扶沟A担保公司,也是本案的受害者;4、被告人王**系老年人犯罪,身体患有多病,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每天靠救心丸维持。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在两年以下量刑,并处缓刑。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王**于2013年3月在河南省胸科医院做心脏冠状动脉造影术及冠脉支架术住院病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4日扶沟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由杨**(已判刑)出资并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公司自成立以后招募员工及客户经理。2011年11月3日,该公司出资另注册成立扶沟**民营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公司同一地点办公,雇佣同一批员工。2013年10月16日,扶沟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扶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扶沟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更名后的扶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扶沟**民营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运营资金均是扶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资金。扶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扶沟**民营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至案发,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先后招募62名员工及373名客户经理,以高出合法金融机构正常存款利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到公司存款,扶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员工及客户经理业绩给予工资加提成,多拉多得。

被告人王**在2010年8月份用妻子谷**名字登记成为扶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自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担任客户经理期间,王**利用该公司为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净额1895.5万元,已兑付本金804万元,未兑付本金1093.5万元,违法所得约78.15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退赔部分被害人存款共计6.1万元。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王**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

(二)证人证言

......

(三)存款人的证言

......

(四)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我到公安局来投案的。......

(五)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谷**(实为王**)吸收公众存款净额2282.50万元,已兑付本金830.50万元,未兑付本金1452.0万元,领取工资961098.10元。

......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程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认定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为获利帮助他人利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具有存款业务的扶沟A投资管理公司为平台,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从犯等,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合理部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无前科、案发后自己出资向被害人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且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

二、被告人王**违法所得78.154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娄朋威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60597268,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现供职于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取保候审、行政诉讼、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
1411620********68 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取保候审、行政诉讼、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