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琳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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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改判:罗琳才律师上诉成功,二审确认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并追回垫付款19万余元

发布者:罗琳才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8-11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酒后驾车致人九级伤残,一审虽判保险公司赔偿33万余元,却认定保险公司可向当事人追偿,且未处理当事人垫付的19万余元医疗费。罗琳才律师代理上诉后,二审确认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无权追偿,并判决保险公司退还章某某垫付的192675.62元,全面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一、案件背景

2024年3月3日6时45分许,章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其妻刘某某),由西向东超速行驶途中,与由东向南左转弯的车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车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03mg/100ml。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某某无责任。

车某某先后住院255天,被诊断为盆骨骨折、呼吸衰竭、肺部感染、肋骨多处骨折等严重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案涉车辆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章某某已垫付192675.62元。

2025年3月,车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48720.6元。

二、初步判断

罗琳才律师接受章某某、刘某某委托后,梳理案件材料,初步判断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酒驾免责”为由拒绝商业险理赔,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罗琳才律师意识到,保险公司仅向投保人提供保单和强制保险标志,未提供格式条款、未作明确说明的事实,将成为打破保险公司免责壁垒的关键突破口。

三、真正难点

本案面临三大难点:第一,章某某确系酒后驾驶,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饮酒后驾驶”属于免责事由;第二,一审虽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31085.63元,但同时认定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章某某追偿,且对章某某垫付的192675.62元未作处理;第三,酒后驾驶系法定免责情形,二审能否推翻一审关于追偿权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

四、证据问题

罗琳才律师仔细审查保险公司证据后发现关键漏洞:保险公司仅提供了保单和强制保险标志,未向投保人提供格式保险条款,也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虽采纳该意见,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但在判决主文中又认定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章某某追偿,二者存在法律逻辑矛盾。此外,章某某垫付的192675.62元已有微信转账记录和医院缴费票据在案佐证,一审仅作认定却未在判项中处理,属于程序疏漏。

五、律师判断

罗琳才律师研判后认为,本案上诉的核心在于两个层次:一是法律适用层面——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权向被保险人追偿。一审认定二者并存,自相矛盾。二是程序处理层面——垫付款的处理应当在判决中明确,不能以“已认定”替代“已处理”。据此确定上诉策略:请求二审撤销对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认定,并判令保险公司退还章某某垫付的192675.62元。

六、关键节点

节点一:一审胜诉但留有隐患。 2025年8月,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某某331085.63元,章某某承担鉴定费4100元,但同时认定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章某某追偿,且未处理垫付款。罗琳才律师敏锐捕捉到这两处问题,建议当事人提起上诉。

节点二:二审当庭质证。 二审庭审中,法庭当庭质证保险公司是否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并作出提示或说明,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或说明义务。

节点三:二审对免责条款效力的终审认定。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饮酒不驾车已成为社会基本常识,但保险公司亦应按保险法规定要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因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履行该义务,二审确认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或说明义务,对章文俊的抗辩予以采纳。

节点四:二审对垫付款的纠正。 二审认定“一审对章文俊垫付的192675.62元医疗费进行了认定但未作处理”,予以纠正,判决保险公司退还章某某垫付的192675.62元。

七、最终结果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保险公司赔偿331085.63元、章某某承担鉴定费4100元);二、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退还章某某垫付的192675.62元医疗费;三、驳回章某某的其它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6266元,由保险公司负担3133元、章某某负担3133元。

八、风险提示

其一,酒后驾驶的法律后果是多重的——即使商业险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而获理赔,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仍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切勿心存侥幸。其二,交通事故中垫付医疗费的,务必保留完整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凭证、缴费票据等证据,垫付款的处理应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其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以保险人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为前提——保险公司仅提供保单而未提供格式条款、未作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九、价值总结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胜诉后二审改判的典型案例。罗琳才律师在一审已获有利判决的基础上,精准识别判决中“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却又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法律逻辑矛盾,以及“认定垫付款却未作处理”的程序疏漏,通过上诉推动二审法院予以全面纠正。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二审判决不仅确认了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免责条款不生效、无权追偿,还纠正了一审对垫付款未作处理的程序瑕疵,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章某某退还192675.62元。对于涉酒驾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而言,专业律师的全流程跟进——从一审应诉到二审上诉——能够在法律适用和程序处理的各个层面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权益。


罗琳才律师(咨询电话:13993018493),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证号:162292006109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临夏
  • 执业单位: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2920061095000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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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9200610950002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