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琳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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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疑不起诉且民事诉讼全面胜诉:罗琳才律师代理黄某涉10万元取现案获刑民双捷

发布者:罗琳才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27人看过 举报

2026-08-11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受子指使持他人银行卡取现10万元,先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追诉,刑事不起诉后又遭被害人民事诉讼索赔。罗琳才律师从证据学角度逐层剖析资金链路,精准指出七处致命疑点——资金经五层流转、多账户高度混同,无法证明10万元即为被害人被骗资金,主观明知亦无证据支撑。刑事上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以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民事上法院采纳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侵权要件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担刑责、未赔分文。

一、案件背景

2020年4月23日,黄某在家中看电视时,其子黄某飞接电话后称“钱到账了”,叫黄某一同前往广东省中山市某银行ATM机取款。黄某在黄某飞授意下,持张某、黄某、陈某、陈某某、邓某五人名下的五张银行卡在ATM机上取现共计10万元,五张银行卡密码统一为“517000”。同日,被害人于某在甘肃省某县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先后向诈骗分子指定账户转账共计190万元。

2020年5月17日,黄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8月23日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7日,检察机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向州、省两级检察院申诉,均被维持。2026年1月13日,被害人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赔偿10万元及利息。

二、初步判断

罗琳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并全面阅卷。初步判断本案刑事定罪和民事索赔的关键均在于两个核心环节:一是资金对应性——黄某所取10万元是否就是被害人于某的被骗资金;二是主观明知/过错——黄某是否明知所取款项为犯罪所得。罗琳才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资金链条中存在重大逻辑漏洞,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控方/原告均无法完成“排除合理怀疑”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三、真正难点

本案面临两大辩护难点:其一,黄某持他人名下五张银行卡集中取现,五张银行卡密码统一,客观上存在异常取款情形,该事实对黄某极为不利;其二,被害人于某确于当日被电信诈骗,时间上的高度吻合增加了黄某涉案的嫌疑。刑事辩护阶段要推动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民事代理阶段还要面对被害人援引类案判决试图推动裁判的双重压力。

四、证据问题——逐层剖析资金链路的七处致命疑点

罗琳才律师逐页审查全案证据后,从证据学角度对资金链路进行了逐层解剖,发现七处无法解释的致命疑点:

第一层疑点(于某→王某→上海某贸易公司→张某某): 于某转给王某40万元,王某转给上海某贸易公司40万元,该公司转给张某某100万元,但转入前该公司账户余额为2680825.94元,转出后余额为2130780.94元。疑问: 转给张某某的100万元有无可能是转入前余额中的一部分?为什么王某骗取于某的40万元一定包含在转出的100万元内,而不包含在转出后的余额内?假定该40万元真包含在转出的100万元内,多出的60万元款项性质是什么?上海某贸易公司除了接收诈骗款项外有无其他业务?

第二层疑点(张某某→刘某→黄某等): 张某某转给刘某100万元,刘某转给黄某某418050元、张某某278550元、中山市某置业公司50万元,合计1196600元。疑问: 如何判断转入黄某某账户的418050元中有40万元是王某骗取于某的那40万元?于某被骗的40万元有无可能包含在其余被转的778550元中?

第三层疑点(黄某某→邓某等五人→黄某取现): 黄某某转给邓某、张某、陈某、陈某某、邓某各2万元,黄某从该5张卡取款10万元。疑问: 如何确定这10万元系于某被骗40万元中的部分?

罗琳才律师指出,上述证据中的重重疑问说明,现有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所取10万元为王某诈骗于某40万元中一部分的结论。网安部门分析数据以一个预设的假定推定另一个假定,又以推出的假定结论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缺乏科学性。

五、律师判断

罗琳才律师综合全案证据,重构出一个完全不同的案件事实:黄某飞长期在珠海某地从事外汇兑换生意——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后通过“飞客”转入澳门赌场,赌场再将港币卖给赌客后将人民币转回黄某飞账户,黄某飞通过多张银行卡快速取现。2020年4月23日的10万元取现,完全可能是黄某飞外汇生意的正常资金流转,与于某被骗资金无关。更为关键的是,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某主观上明知所取款项为犯罪所得。

罗琳才律师据此确定“刑事证据不足+民事侵权要件不成立”的双线辩护策略,核心抓手始终是:资金不具有唯一排他性、主观过错无法证明。

六、关键节点

节点一: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0年9月23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罗琳才律师同步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从证据学角度系统阐述七处疑点,明确提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

节点二:第二次补查重报与延长审查。 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检察机关于11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罗琳才律师持续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强调资金链路无法形成闭环、主观明知无证据支撑。

节点三:刑事存疑不起诉。 2020年11月27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论不具有唯一排他性——黄某所取款项是否是被害人于某被骗资金不清楚,上游犯罪也没有查证落实,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节点四:民事诉讼全面胜诉。 2026年1月13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0万元。庭审中罗琳才律师围绕诉讼时效、资金唯一性、侵权四要件展开全面抗辩。2026年8月7日,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原告未能完成资金唯一性的举证责任、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责任四要件,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七、最终结果

刑事: 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黄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黄某未留犯罪记录。民事: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8元由原告负担。黄某未担刑责、未赔分文,刑民双捷。

八、风险提示

其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即使存在取现等客观行为,若无法证明主观明知,仍不构罪。其二,电信诈骗资金链条复杂,资金经过多层流转后高度混同,无法逐笔溯源、唯一对应时,刑事上不能定罪,民事上也不能推定赔偿。其三,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存疑不诉并不意味着民事自动免责,仍可能面临被害人的民事追偿诉讼,专业律师的持续跟进至关重要。

九、价值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从刑事存疑不起诉到民事诉讼全面胜诉,罗琳才律师在两个战场均取得完胜。刑事阶段,律师从证据学角度逐层解剖资金链路,精准锁定七处致命疑点,推动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民事阶段,律师以“资金不具有唯一排他性”为核心,从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维度逐一击破,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诉请。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在资金高度混同的电信诈骗关联案件中,无论刑事还是民事,举证责任都在控方/原告一方——“谁主张、谁举证”和“排除合理怀疑”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专业刑事律师的早期介入和持续跟进,能够在刑民交叉的复杂局面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罗琳才律师(咨询电话:13993018493),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证号:162292006109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临夏
  • 执业单位: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2920061095000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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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9200610950002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