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琳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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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从犯认定获轻判:罗琳才律师代理楚某涉14万元介绍工作诈骗案,量刑从五年降至四年

发布者:罗琳才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8-11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被男友裹挟参与介绍工作诈骗,涉案14万元被指控为主犯,面临五年以上重刑风险。罗琳才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锚定“从犯认定”与“作用轻微”两大辩护方向,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楚某某系从犯并依法从轻处罚,刑期从主犯的五年降至四年,罚金从10000元降至5000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

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与楚某某(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以给被害人苗某某的女儿介绍工作为由,谎称认识省上有关领导,多次向苗某某索要现金共计14万元,并以手机短信向苗某某谎报工作安排情况。2013年3月17日,二人向苗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4月10日前将工作办成,但最终未能兑现。

2014年10月8日,被害人苗某某(残疾人)向永靖县公安局报案。2015年7月,二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14万元,属数额巨大。

二、初步判断

罗琳才律师接受楚某某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初步判断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楚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董某某供述称“楚某某从未参与此事,也未从苗某某处拿走现金”,而楚某某则供述其一直听从董某某的指使,并未见过董某某所说的“省上领导”。罗琳才律师敏锐意识到,楚某某在本案中极可能处于从属、辅助地位,争取从犯认定是本案量刑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三、真正难点

本案面临两大辩护难点:第一,涉案金额14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起点较高;第二,被害人苗某某系残疾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极为不利;第三,辩护人提出楚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但证据显示楚某某确实参与了收取款项、出具承诺书、发送短信等行为,无罪辩护空间极为有限。

四、证据问题

罗琳才律师仔细审查全案证据后发现,认定楚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楚某某在被害人初次提出请求时即“答应”帮忙;2013年3月17日与董某某共同向苗某某出具14万元欠条及承诺书;还曾单独到苗某某家中取走1万元现金。但与此同时,证据也显示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介绍工作的主要联系人为董某某,楚某某系通过董某某的关系介入此事,整个过程中楚某某一直听从董某某的指使,并未直接接触所谓的“省上领导”,亦未实际联系工作事宜。这些事实为从犯认定提供了依据。

五、律师判断

罗琳才律师研判后认为,楚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无罪辩护难以成立。但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确实系受董某某指使、处于从属地位,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罗琳才律师据此调整辩护策略——放弃无罪辩护、全力争取从犯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争取最低量刑。

六、关键节点

节点一: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策略调整。 庭审中,罗琳才律师提出楚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未予采纳。不过,律师通过庭审中充分质证,成功向法庭呈现了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事实,为从犯认定奠定了事实基础。

节点二:主犯与从犯的区分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董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罗琳才律师关于从犯认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节点三: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法院虽认定诈骗残疾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但同时认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1.8万元),酌情从轻处罚。罗琳才律师协助楚某某积极退赔,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量刑空间。

七、最终结果

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楚某某较主犯董某某刑期减少一年、罚金减少5000元。

八、风险提示

其一,“介绍工作”“安排入职”等请托办事型诈骗是常见犯罪类型。谎称认识领导、有能力办成请托事项并收取“活动经费”的,一旦无法实现承诺且款项无法退还,极易被认定为诈骗罪,涉案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即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二,在共同犯罪中,即使系被他人裹挟参与、听从他人指使,只要实施了虚构事实、收取款项等行为,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处于从属地位、作用轻微的,应积极争取从犯认定,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其三,诈骗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财物,依法从重处罚——切勿利用弱势群体的困境实施诈骗。

九、价值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介绍工作请托办事型诈骗案件,也是共同犯罪中从犯辩护的典型案例。罗琳才律师虽未实现无罪辩护的目标,但通过精准锚定“从犯认定”这一量刑核心要素,成功将楚某某从主犯的量刑框架中剥离出来——主犯董某某获刑五年、罚金10000元,从犯楚某某获刑四年、罚金5000元,刑期和罚金均明显降低。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即使面对指控事实清楚、无罪辩护空间有限的不利局面,仍应精准识别量刑情节中的辩护空间——从犯认定是诈骗罪共同犯罪中最重要的量刑从宽事由。对于涉嫌共同诈骗犯罪的当事人而言,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能够在主从犯认定、退赔协商、认罪认罚等各环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罗琳才律师(咨询电话:13993018493),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证号:162292006109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临夏
  • 执业单位: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2920061095000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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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9200610950002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