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往往是争议焦点。当用人单位按较低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而员工实际工资较高时,差额部分该由谁承担?本文将结合一则真实案例,为您解析其中的法律要点。
案情回顾
丁某于2023年9月入职山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滚压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自2023年12月起为丁某缴纳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700元。
2024年7月30日,丁某在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13天,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2025年9月,经劳动仲裁后,丁某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争议焦点
丁某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8363.64元,而公司仅按4700元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计算基数偏低,要求公司支付差额部分。同时,丁某认为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需支付丁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454.56元、住院陪护费3513.9元,合计65168.46元,驳回了丁某关于各项工伤待遇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关于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而非实发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应当由社保行政部门进行稽核认定。在行政部门未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判决公司补足差额。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应以社保缴费基数(4700元/月)为标准计算。
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张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本案中,丁某未能提供行政部门关于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认定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故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引发的劳动争议,其中蕴含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1. “本人工资”到底怎么算?
许多劳动者误以为,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就是指自己每月拿到手的实际工资。但实际上,法律对此有明确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是“缴费工资”,即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
这就导致了一个现实困境:如果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未按职工实际工资足额申报缴费基数,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从社保基金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就会“缩水”。
2. 差额部分怎么办?
当遇到这种情况,维权的第一步不是直接起诉,而是向社保行政部门(如人社局)举报投诉。由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进行稽核,责令其补缴并认定差额。在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后,职工才能依据该认定结果,向用人单位主张差额部分的损失。
本案中,丁某跳过了行政认定的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主张差额,因缺乏事实基础而未获支持。这提示劳动者,维权路径的选择至关重要。
3.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陷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过错(如未依法缴纳社保)时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但实践中,“未依法缴纳”通常指“未开户”或“完全未缴纳”。对于“未足额缴纳”的情况,法院往往持谨慎态度,通常要求有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否则难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
4.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启示
对用人单位:按职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分散自身风险的有效手段。一旦发生工伤,足额缴纳意味着大部分高额赔偿将由社保基金承担,否则,差额部分将由企业自掏腰包,甚至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
对劳动者:
关注缴费基数:定期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核对是否与实发工资相符。
保留证据:保存好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能证明实际工资水平的证据。
正确维权: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应首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行政部门举报。在工伤待遇纠纷中,如需主张差额,务必先获得行政部门的认定文件。
结语:本案的判决清晰地划定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严格遵循以“缴费工资”为基础的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而言,了解法律规则、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旨在普法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遇类似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陈金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