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工伤认定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当事人已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前,该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工伤赔偿案件无需中止审理。
2.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其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协议”不能否定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不能成为规避工伤保险责任的挡箭牌。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某社区火锅店员工叶某某在倒垃圾时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然而,火锅店老板却以“双方是劳务关系”和“已起诉工伤认定”为由,拒绝赔偿。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倒垃圾受伤,工伤认定引争议
叶某某是某社区火锅店的员工,先后从事前厅经理和厨房管理工作。2025年5月20日晚上9点半左右,叶某某和同事外出倾倒厨余垃圾时,不慎踩滑,胸部撞到垃圾桶上,导致右侧第6、7前肋不全性骨折。
随后,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叶某某的受伤属于工伤,应由火锅店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不久后,叶某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然而,火锅店老板黄某对此并不认同。他认为,叶某某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的是“劳务服务协议”,并非劳动关系,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同时,火锅店对《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中止正在审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争议焦点:工伤认定决定书未生效?案件是否应中止?
火锅店上诉时提出两点主要理由:
程序问题:对《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诉讼正在进行,该决定书尚未生效,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行政诉讼结果。
实体问题:叶某某与火锅店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叶某某的伤情不构成工伤。
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火锅店赔偿9.8万元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火锅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的裁判理由如下:
1.关于是否中止审理:
法院明确指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并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该决定之前,其法律效力依然存在。因此,火锅店要求中止审理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准许是完全正确的。
2.关于是否构成工伤:
法院认为,叶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倾倒厨余垃圾)受到事故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火锅店以“劳务关系”为由试图规避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其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就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律师说法:三个关键点值得注意
1.行政决定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受伤后,会试图通过起诉《认定工伤决定书》来拖延时间。但本案的裁判规则非常明确:工伤认定作为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其效力不受后续行政诉讼的影响。民事诉讼程序不需要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可以独立进行。这有效防止了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打时间差”,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2.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其工伤认定问题常有争议。本案的裁判思路是,只要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能仅以“超过退休年龄”或签订了“劳务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3.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主体责任
个体工商户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公司一样,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果未依法缴纳,一旦发生工伤,则需要由经营者自己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火锅店老板黄某需个人承担近10万元的赔偿款,就是典型的例证。
陈金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