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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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离职,还能主张赔偿吗?

作者:陈金兵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次举报
2026-03-26

裁判要旨

1.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的独立性: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即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进行,只要事故伤害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2.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法定性: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治疗恢复期,其待遇的获得与否,取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与劳动者在此期间是否实际提供劳动无关。

3.“两金”支付以解除为条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其前提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而非劳动关系的存续。

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却发现公司并未给自己缴纳工伤保险。更麻烦的是,在申请工伤认定前,自己已经因伤离职。那么,公司是否还能以“劳动关系已终止”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近日,新疆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工地坠落受伤,公司拒赔“两金”

2022年4月,彭某与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在某水利枢纽工程从事钢筋工工作。同年12月4日,彭某在工地绑扎钢筋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血胸等伤情。

彭某受伤后,于2023年2月8日离开工地。2023年11月,他申请了工伤认定。2024年1月,当地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同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彭某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并最终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

因建设公司未为彭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彭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8日解除,并要求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2.6万余元。

建设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其核心观点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23年2月8日就已经解除,而彭某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都在此之后,故公司无需再支付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外,公司认为彭某受伤后仍在工地工作,不应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判决:工伤待遇不因劳动关系解除而免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建设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支持了彭某的主张。建设公司不服,上诉至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设公司是否应支付彭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1. 关于“两金”支付问题
法院指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立法目的,正是对职工因工伤导致的未来医疗和再就业风险,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给予的一次性补偿。其支付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因故解除,而非劳动关系的存续。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2月8日解除,彭某作为十级伤残职工,符合主张这两项补助金的法定条件。建设公司以“工伤认定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为由拒赔,于法无据。

2.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
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给予劳动者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间,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伤情依法确认。在该固定期间内,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待遇是法定的、确定的,该待遇的获得与劳动者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并无直接联系。建设公司以彭某“受伤后仍在工作”为由拒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在纠正了一审对部分待遇计算基数的错误后,维持了“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8日解除”及“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判项,并改判建设公司向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0.9万余元。

法官说法:用工主体责任不能因“包工头”而规避

本案中,建设公司曾辩称,其只是将工程分包,彭某由“包工头”管理,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法院强调,建设公司与彭某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劳动关系。即使存在“包工头”,其管理行为也应视为公司内部管理架构的延伸。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的,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案例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规避自身用工风险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试图通过“包工头”转嫁责任,或是以“劳动关系已解除”为由拒绝支付法定工伤待遇,都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旦在工作中受伤,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即使后续离职,也不影响其依法主张工伤待遇的权利。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文书改编,人物为化名)

陈金兵律师工作经历丰富,曾任部队团职军官,转业后在大型企业任过管理岗位职务,后从事律师专业。长期军旅生活培育了忠于职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5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
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1620120********53 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