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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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索赔79万,法院为何只判赔30万?二审改判背后的关键点

作者:陈金兵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次举报
2026-03-25

裁判要旨

1.工伤职工主动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不同意,法院亦可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本人工资是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心依据,应指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3.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单位已支付部分应予扣除,差额部分需补足。

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法定过错情形时,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5.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而非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

案件详情

近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职工曹某在井下作业时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公司就工伤待遇赔偿金额产生分歧,曹某提起仲裁和诉讼,索赔金额高达79万余元。然而,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仅判决公司支付30万余元。这其中的差距究竟在哪里?让我们一同回顾本案。

案情回顾:井下作业不慎摔伤,工伤认定十级伤残

曹某是某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朔州分公司”)的一名生产负责人。2023年12月6日,曹某在脚手架上砌筑密闭墙时,不慎踩空摔下,导致右股骨颈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经医院救治,住院5天后出院。

2024年2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曹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5年4月,经劳动能力鉴定,曹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自受伤日至2024年11月5日)。

2025年6月13日,曹某向朔州市平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朔州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主张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53万余元。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赔偿数额分歧巨大,核心在于“本人工资”

在一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朔州分公司认为,曹某因工负伤,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且单位无过错,曹某也不同意解除。而曹某则通过仲裁明确表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

  • “本人工资”如何计算?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曹某主张其工资除银行流水外,还有现金补贴,应按照受伤前的社保缴费基数34608.83元/月计算各项赔偿。而朔州分公司则认为,曹某的工资应按受伤前12个月的银行实发工资平均计算,并主张一笔139362.8元的绩效奖金中,有6万余元属于2022年的延期兑现绩效,应从2023年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 各项赔偿项目能否支持?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是否应当支付,以及由谁支付。

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但双方均不满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劳动关系解除:曹某已通过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意思明确,法院确认双方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

2.“本人工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曹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5290.51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该工资高于山西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故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326.58元的三倍计算,判决公司支付149878.44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扣除公司已支付的100206.02元,判决公司还需支付差额177989.59元。

5.陪护费:支持曹某住院期间的陪护费1179.6元。

6.经济补偿金:因曹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未予支持。

7.其他工伤待遇:因公司已为曹某缴纳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未支持曹某向公司主张的这部分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重新核定工资,赔偿数额调整

二审法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并采纳了朔州分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对曹某的“本人工资”进行了重新核算。

二审法院认为:

  • 平均工资应重新计算:朔州分公司提供的绩效发放表显示,曹某收到的139362.8元绩效中,有62415元属于2022年的延期兑现绩效。在计算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这部分应予以核减。因此,曹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24019元。

  • 各项赔偿数额相应调整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新核定的24019元为基数,计算6个月,应为144114元(24019元×6月)。

    •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同样以24019元为基数,计算11个月,再扣除公司已支付的100206.02元,差额为164003元(24019元×11月 - 100206.02元)。

  • 维持一审其他认定:确认劳动关系解除、陪护费支付、驳回经济补偿金诉求等一审判决内容,二审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朔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411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64003元,合计308117元。

法律提示:工伤维权,这些“知识点”要记牢

1.“本人工资”是关键:工伤待遇的计算基础是“本人工资”,即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实际收入与缴费基数不符,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银行流水、工资条、单位盖章的工资证明等)来证明自己的实际收入。

2.分清“谁支付”:已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大额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而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陪护费等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主动辞职≠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法定过错时,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4.证据为王:无论是主张高额工资,还是证明单位存在过错,都需要有扎实的证据作为支撑。


陈金兵律师工作经历丰富,曾任部队团职军官,转业后在大型企业任过管理岗位职务,后从事律师专业。长期军旅生活培育了忠于职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5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
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1620120********53 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