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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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

发布者:李朝西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10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西,贵州清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贵州清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上诉请求:

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免除利息或按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张某与公司清算账务;

三、准许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四、要求交换空间经营部按照合同赔付张某装修逾期违约金51000元;

五、一二审诉讼费由交换空间经营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张某当庭提交了反诉状,但一审法院未受理张某的反诉,程序违法。

二、张某与公司之间是装修纠纷,因质量存在问题,张某没有办法必须采取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而非无故不支付装修款,故利息应免除或按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三、张某与公司一直未清算账务。

1、张某替公司垫付材料费8500元(蓝色不锈钢材料等);

2、张某与公司约定装修内容中包括门头,但公司以门头不包括字体为由要求张某自行承担字体费用7000元。

3、张某与公司协商门头大小为13米×3.5米,但公司指派现场监理王**私下让分包工改为13米×3米,张某发现后多垫付600元给申卫东。

4、关于装修质量问题,开业到现在,公司为张某维修多达六次,但一直未能解决质量问题,该工程多处墙体渗水长毛,现在还出现长毛渗水和墙体脱落。有一间包房的排水一直未通,部分墙体出现缝隙、灯箱不亮,厨房排水渗水等问题未解决。5、装修合同中约定装修时间是50天,超期1天应支付500元,该工程从开工到交钥匙一共152天,故公司应按约定赔付51000元装修逾期违约金。

6、公司没有解决质量问题,反而称质量问题与其无关,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故一二审诉讼费应由其承担。

综上,特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公司辩称:

一、装修工程已竣工,且经张某验收合格,张某却拒付尚欠的装修款86355元是事实。张某与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经平等自愿协商后签订了《遵义市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公司负责张某居室的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公司依约施工并完成装修,张某还欠尾款86355元至今未付,张某于2019年11月24日出具欠公司86355元的欠条一张。张某已使用了案涉房屋一年之久,但却始终拖欠装修尾款。

二、张某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纯属虚构,仅系其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借口。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张某已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且已实际使用了装修的房屋,公司装修的房屋在不存在问题。

2、张某主张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事实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出示的所谓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表述只是单方陈述。张某于2019年11月24日出具欠条的行为,恰好说明工程质量没有问题。

3、关于张某认为利息应免除或按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认为利息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张某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的款项,已构成违约,其应向公司支付约定的利息。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判令张某、孙某、何某连带支付公司装修款86355元;

二、判令张某、孙某、何某支付逾期装修款利息,以863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诉讼费由张某、孙某、何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按约定完成案涉房屋装饰装修义务后,张某出公司出具了86355元的欠条,并承诺于90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张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对装饰装修质量的验收认可;并且张某、孙某已对装饰装修房屋实际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张某、孙某辩解公司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意见,不予采纳。故对查明尚欠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86355元,张某、孙某应予以支付。对交换空间装饰主张的利息请求,因张某出具的欠条中明确了逾期付款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一审法院支持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对公司主张的何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与保证期间相同,根据前述司法解除的规定,何某的保证期间应自2020年2月23日起六个月,而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何某应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何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孙某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一、张某、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某公司工程款86355元,并以8635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公司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何某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何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孙某追偿。

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9元,由张某、孙某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在二审中另查明: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认可公司应得合同内装修款为248000元,增项装修费为3955元,共计251955元。张某、孙某已向公司支付装修费165600元。 张某于2019年11月24日向公司出具《欠条》后,已将案涉房屋投入经营。 本院在二审中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之规定,张某在二审中提出要求交换空间经营部赔付装修逾期违约金51000元属于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的范围,张某应当另行起诉。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一、一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二、张某于2019年11月24日向公司出具的《欠条》能否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三、张某提出质量抗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针对争议焦点一,根据本案一审庭审记录,张某在一审庭审中并未提出反诉请求,亦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反诉状、缴纳反诉费,故对于张某提出一审法院未受理其反诉属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二,孙某与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包务川昇辉城S-3-2号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该合同签订后,公司已于2019年11月完成了该房屋的装修装修,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装饰装修义务。 孙某合伙人张某于2019年11月24日向公司出具《昇辉地蓝丝带月子会所装修尾款欠条》,明确载明尚欠公司装修尾款86355元,并承诺于90日内付清尾款。张某向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理结算,该《欠条》应当作为双方结算装修费用的依据。故对于张某要求对双方账务进行清算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张某提出要求公司承担材料费8500元、扣减字体费用7000元、扣减垫付案外人申卫东费用600元的上诉意见。因张某已于2019年11月24日向公司出具的《欠条》,对尚欠装修费进行结算,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三,公司已于2019年11月依约完成了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张某已于2019年11月24日向公司出具《欠条》对装修费进行结算,且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11月24日后投入经营使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对张某提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如果在双方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张某可另案主张要求公司承担保修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朝西律师,男,务川自治县人,贵州清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本科法学专业出身;担任务川自治县民政局法律顾问,执业期间已辩护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清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暴力犯罪、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