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西律师
李朝西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贵州-遵义主任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朝西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2日 3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西,贵州清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农民工劳务费工资70000元,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9月30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为10420.68元,按此利息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带工友给被告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做展会道具油漆劳务工作,自2020年5月份至2020年9月份农民工工资金额7万元,被告出具书面欠条给原告,承诺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否则,逾期利息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计算至履行清偿义务之日。然而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时至今日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未作辩称。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包被告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具油漆的劳务工作。2020年9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张某拖欠张某某工资7万元,定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全部结清。因此欠条引起的法律诉讼、一切诉讼费、律师费等为了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欠款人承担。逾期不还,逾期息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计算,至履行清偿义务之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未按欠条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将其承接的展会道具油漆的劳务发包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尚欠原告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被告张某应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劳务报酬。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已约定支付利息,但原告主张的利率明显过高,本院酌情参照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利率计算,即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报酬7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朝西律师,男,务川自治县人,贵州清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本科法学专业出身;担任务川自治县民政局法律顾问,执业期间已辩护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清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暴力犯罪、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