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犯罪活动也披上了“网络”的外衣。有些不法分子自以为聪明,觉得只要不开实体店,躲在手机屏幕后面当个“牵线搭桥”的中间人,最多算个介绍卖淫,判不了几年。但今天我要结合最高法最新入库的案例给大家普个法:没有实体店,照样能把牢底坐穿!
“云管理”卖淫团伙,头目获刑12年
我曾关注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被告人丁某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通过微信群招募了11名卖淫人员(其中还包括2名未成年人)。丁某每天在朋友圈发布带有定价的二维码,一旦有嫖客选中,他就负责“派单”、发送交易位置,并用统一的收款码收钱。
不仅如此,丁某还要求卖淫人员每天报备行程,严禁她们私自接单,甚至对瞒报收入的人制定了“惩罚措施”。案发后,丁某辩称自己没有实体店,只构成较轻的“介绍卖淫罪”。但法院一锤定音:丁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没有实体店,为何罪这么重?
为什么丁某会被判得这么重?核心在于法律对“组织卖淫”核心特征的精准认定。
第一,看是否形成了“管理或者控制”。介绍卖淫仅仅是“牵线搭桥”,而丁某不仅统一招募、统一派单、统一收费,还对卖淫人员制定了严格的报备和惩罚制度。这已经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组织,丁某就是幕后的“老板”。
第二,看是否依赖“实体场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组织卖淫不要求必须有固定的实体场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只要行为人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调度人员、统一收费,实现了对卖淫活动的管理或控制,且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就构成了“组织他人卖淫”。
陈律师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以为把犯罪阵地转移到线上,就能逃避法律的严惩。只要你对卖淫活动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哪怕你躲在网线背后,照样会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特别是本案中涉及了未成年人,法律更是从重处罚。任何试图利用网络漏洞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最终换来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