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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人事工作的“老板娘”能否向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67人看过举报

[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江苏省律协2020-2023

                                                                                                          《优秀劳动争议案例汇编》         

分管人事工作的“老板娘”能否向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时有两个股东,分别为刘某某、唐某某。根据《投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唐某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人事安排、业务销售等工作,盈余分红在每月的15号。顾某系唐某某之妻。顾某自20189月起至公司工作,工作范围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1910月,公司为顾某办理了社保。20191215日,唐某某及刘某某经过协商达成了终止协议,唐某某将持有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第三人。

20191226日,公司解除与顾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停缴手续。20201月顾

某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仲裁,2020515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该案审理,由当事人直接起诉。

顾某一审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38500元(3500*11)、2020 1月份工资1750元(3500/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00元(3500*3),合计50750

【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

公司与顾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顾某的工作范围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然而《劳动合同法》第82条并未将人事工作人员排除适用,且并无证据证明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对顾某履行了提醒等必要义务,故即便顾某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公司依然应当与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顾某主张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予以支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当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顾某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至于顾某主张的2020年1月份工资,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6日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和停交社保手续,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顾某于2020年1月向公司提供了劳动,故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顾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赔偿金10500元,合计49000元。二、驳回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顾某二倍工资差额诉求,判决公司向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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