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江苏省律协2020-2023
《优秀劳动争议案例汇编》 平台为外卖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日,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网络科技公司”)聘用蒙某某为全职外卖配送员,派送站点为某某吴江步行街站,蒙某某每日通过美团骑手APP打卡考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发放以现金及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形式发放。
2018年10月4日,蒙某某在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某某网络科技公司没有为蒙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也没有为蒙某某申请工伤认定,致使蒙某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故蒙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某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交了以蒙某某名义注册的“***商务服务工作室”营业执照、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与好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好活”平台服务协议》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蒙某某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裁判结果】
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蒙某某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自2018 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