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江苏省律协2020-2023
《优秀劳动争议案例汇编》
公司股东的伴侣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每月领取固定报酬,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为三名自然人,三方合作之初签署了《股东合作协议书》。在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三位自然人股东又携各自伴侣(彼时部分登记结婚,部分未登记)一起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同时,所有的显名股东及其伴侣每月均从公司账面上领取固定金额的报酬。
2019年开始,公司出现严重的经营亏损,公司不再按月向股东及其伴侣发放报酬,但在此期间公司员工工资及社保均正常发放和缴纳。2019年下半年,公司其中一名股东的伴侣郑某(当时尚未登记结婚)向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劳动报酬,并要求公司对未缴纳社保进行补偿。
【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认定郑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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