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被不起诉人张某(化名),女,1955年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总监。2024年7月16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A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7月24日经A市B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发票罪取保候审。本案由A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5年7月24日移送B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策略与办案过程
本案辩护核心策略为"认罪认罚+情节轻微辩护",重点围绕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展开:
1. 自首情节的认定与强化 辩护人积极主张并协助检察机关核实:张某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规定,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2. 犯罪情节轻微的论证 通过梳理涉案发票金额、用途、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等客观要素,论证本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有限。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张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据此主张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规定,争取程序从简、实体从宽。
4. 前科劣迹的排除 强调张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具备教育挽救条件。
三、案件结果
2025年10月23日,B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虽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四、案件启示
1. 自首是"黄金情节"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不仅能获得法定从宽,更能向司法机关传递认罪悔罪诚意,为不起诉决定奠定基础。
2. 认罪认罚需"早认、真认、全程认" 在侦查阶段即启动认罪认罚,配合退赃、补缴税款等补救措施,能最大化争取从宽空间。
3. 情节轻微辩护要"量化+定性"双管齐下 既要用数据证明涉案金额、危害后果有限,也要从主观动机、一贯表现等维度论证人身危险性低。
4. 企业财务人员需强化合规意识 本案警示:财务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严守发票管理红线,避免因"职务便利"卷入刑事风险。
翟立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