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立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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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架者”变”积极参与者”?——翟立君律师为未成年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精准出击

发布者:翟立君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17人看过 举报

2026-06-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2024年7月,被告人潘某(16周岁)与郑某(17周岁)因情感纠纷在微信上争吵互骂,相约在某市公园斗殴。郑某纠集李某(18周岁)、黄某(16周岁)等人前往,途中指使李某纠集黄某,黄某接到通知后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准备工具。潘某亦纠集张某、刘某(均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双方在公园会合后发生打斗,张某拾起郑某掉落的折叠刀用刀背击打郑某头部。打斗结束后,潘某等人先行离开。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间,各被告人相继到案。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具结书建议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郑某一年一个月、李某二年、黄某一年一个月。

二、辩护策略与办案过程

(一)策略选择:全链条无罪辩护

翟立君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案件,担任黄某辩护人,面对公诉机关"积极参与者"的指控,采取"彻底无罪辩护"策略,从犯罪构成四要件逐层拆解:

否定"聚众"行为。翟律师指出,本案"聚众"行为的实施者为潘某与郑某,黄某系受他人纠集被动到场,非组织者、纠集者,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身份要件。

否定"斗殴"行为。翟律师主张黄某的行为属于"拉架"而非"斗殴",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聚众斗殴罪仅处罚组织者、纠集者或积极参与者,黄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一身份。

否定"持械"情节。翟律师提出黄某对郑某携带折叠刀事先不知情,刀具处于折叠状态不具备即时危险性,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

退一步的量刑辩护。即使法院认定构成犯罪,黄某系拉架者、受害者和在校未成年人,其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若定罪将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严重相悖,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键证据运用

翟律师重点运用黄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黄某询问"是否需要准备工具"系被动响应而非主动策划;同时结合现场监控视频,论证黄某在斗殴过程中的实际行为系"拉架"而非"积极参与"。

且翟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本案关键视频证据未当庭出示,之后几经周折在二次开庭的前一天获得法院批准在法院办公室内观看视频证据。经过多遍逐帧比对视频中黄某的行动轨迹,证明黄某并未参与斗殴。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翟立君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未予采纳。法院认定黄某明知郑某纠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仍先后受郑某、李某纠集赶赴现场,主观上具备共同犯罪故意;途中主动询问准备工具,体现积极配合斗殴的主观心态;到场后置身冲突对立环境,形成"站脚助威"效果,属于积极参与者。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就量刑情节,法院采纳翟立君律师提出的"未成年人犯罪"辩护意见。综合黄某系未成年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据《刑法》第292条、第25条、第27条、第17条、第67条、第72条等规定,判决黄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同案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李某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潘某一年五个月(实刑)。

四、案件启示

1. 无罪辩护的"技术刚性"与"结果弹性"。 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严密的逻辑推演能力,从主体身份、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加重情节四个维度构建无罪辩护体系。虽法院未采纳无罪意见,但该辩护为量刑协商奠定了"作用相对较小"的事实基础,及打掉了当场参与斗殴的客观事实。之后翟立君律师极力争取无罪辩护,但被告人系高二学生,被告及家属都不敢冒险。最终律师经过努力,最终促成缓刑结果。

2. 未成年人案件的"身份辩护"价值。 翟律师将"在校未成年人"身份贯穿辩护始终,援引刑法谦抑性原则与未成年人保护政策,虽未能阻却定罪,但直接影响了缓刑适用,体现了身份因素在量刑中的决定性作用。

3. 证据细节的"攻防转换"。 公诉机关将"询问准备工具"解读为"积极配合斗殴",翟律师则将其解读为"被动响应"。同一证据的不同叙事框架,展现了刑事辩护中"事实建构"的技术含量,提示辩护人需在证据解读上争夺话语权。


翟立君律师,1985年出生,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现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获取资格:律师从业资格、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合规、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1230120********38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合规、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