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某省A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单位三家皮业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某、马某,代账会计尹某,以及运输个体户常某涉案。2021年至2023年间,张某、马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向牡丹江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3份,税额113万余元;另为四川某公司虚开28份,税额35万余元。尹某作为代账会计,在明知无实际业务情况下,仍组织团队操作税控系统、伪造合同单据、调度资金回流,系具体执行者。常某则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2张,票面金额210万余元。
二、辩护策略选择与办案过程
辩护人翟立君(尹某辩护人)采取"分层辩护、切割主从"策略:
第一,定性切割——从"主犯"辩为"从犯"。 公诉机关指控尹某系共同犯罪主犯,翟立君提出三点反驳:其一,尹某系兼职代账会计,所有操作基于实控人指令,无独立犯罪意图;其二,虚开专票系单位犯罪中的"职务行为",税点收入均为实控人所得,尹某未分取非法利益;其三,伪造合同、资金回流等系辅助行为,非虚开犯罪的必然环节,应认定"次要及辅助作用"。
第二,数额抗辩——税款已弥补的从宽空间。 针对公诉机关"数额较大"的指控,翟立君提出:案涉上下游人员已上缴违法所得600余万元,存在税款已完全弥补的可能;即使未完全弥补,被告单位依法缴税部分应予扣减,请求适用缓刑。
第三,情节挖掘——初犯、认罪认罚的程序红利。 强调尹某无前科劣迹、当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条件。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实际控制人张某、马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代账会计尹某被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公诉机关建议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实际量刑取建议下限);运输个体户常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冻结资金依法处置。
四、案件启示
1. 代账会计的刑事风险边界。 本案警示:代账会计若明知无真实交易仍参与虚开操作,即使未直接获利,亦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犯,不能以"职务行为"完全免责。
2. 从犯辩护的核心要件。 成功认定从犯需同时满足"主观恶性较小"(非犯意提起者)、"行为辅助性"(非关键环节)、"利益非占有性"(未分取主要利益)三重要件,缺一不可。
3. 认罪认罚与量刑协商的实务价值。 本案各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法院量刑基本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下限,体现"认罚从宽"的制度实效,但需注意:认罪认罚不影响罪名认定,仅影响量刑幅度。
4. 税款弥补的酌定从宽功能。 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行为犯"为基本定性,但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仍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翟立君律师
